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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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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桥教育集团学校安全及食堂食品安全预案及管理制度新桥教育集团安全办编辑28目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新桥教育集团中小学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新桥教育集团学校安全及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新桥教育集团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总)新桥教育学校食堂食品中毒应急预案新桥教育集团学校师生引用水安全应急预案新桥教育集团学校水污染处理应急预案新桥教育集团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食堂卫生检查制度2、学校餐具消毒管理制度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5、
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6、学校食品采购与验收制度7、学校食堂原料采购索票索证登记制度8、学校食堂操作间管理制度9、学校食堂食品粗加工管理制度10、学校食堂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11、学校食堂储藏间(库房)食品保管与领用管理制度12、学校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13、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14、学校食堂食物中毒预防与报告制度15、学校食堂行政领导陪餐制度16、中小学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17、学校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18、学校食堂餐具消毒的基本方法28
3、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
4、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部 教育部二○○五年十一月二日附件: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
6、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
7、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8 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
8、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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