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管员信息员及乡镇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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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连云区药品监督网络建设,规范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行为,进一步加强连云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市〔2004〕4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连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是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用,并自觉协助食品药品监

2、督管理部门对连云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进行监督的义务工作者。第四条连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第五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采取聘用方式,从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及从事医药卫生事业的人员中聘用。每个乡(镇)分别聘用1-2名药品监督协管员,每个村分别聘用1名药品监督信息员。第六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18至60周岁;(二)应在所聘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三)具有或通过培训掌握一定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

3、和相关业务知识,熟悉本地涉药单位基本情况;(四)自愿为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服务,服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五)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且无不良品行记录。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拟聘用的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上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药品监督协管员证》、《药品监督信息员证》和聘书,聘期为三年。第三章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第八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熟悉业务及有关法规,模范守法、文明执法;(二)在协助药监部门执行药品监督任务时,要实事求是、

4、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三)遵章守纪,不准向监管对象通风报信,泄漏执法监督工作秘密。(四)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予妥善保管,需保密的应予保密;(五)廉洁奉公,不以任何名义索取监管和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礼物馈赠或宴请。第九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权利和义务:(一)配合药品监督部门,在辖区内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药品经营或兼营企业、医疗卫生单位、村卫生室、个体开业医生及药店的药品质量;(二)积极完成药品监督部门布置的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三)配合药品监督部门

5、规范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行为、协助监督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对进药票据定期检查,对无正规票据和购(销)记录不全的依法查处;(四)配合药品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管理,打击、取缔无证行医、无证售药、贩卖假劣药品、哄抬药价、转手倒卖贵重药材等不法行为;(五)对医疗单位使用的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有权协助药监部门实行监管检查;(六)检查乡村医疗单位的基本用药目录执行情况,指导乡村医务人员合理用药;(七)收集药物的不良反应

6、,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报告;(八)药品监督协管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九)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有越级反映药品质量及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情况的权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更不允许打击报复;(十)药品监督协管员或信息员,每月应填"反馈卡"或随时电话报告,使药品监督部门及时获得假劣药品线索和信息,及时掌握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并尽早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和查处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十一)建立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例会制度。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例会一次,通报药品监督情况,

7、布置任务。第十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从事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有关活动;(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私自收缴罚没款,扣押行政相对人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生产原料;(三)泄漏应保密的有关事项;(四)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记入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档案。工作出色、成绩显著者,给与表彰奖励。第十二条药品

8、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聘期届满,符合继续担任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条件的可续聘。第十三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解聘,并收回聘书:(一)本人提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工作任务的。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对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举报或提供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信息线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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