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轮车辅助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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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胶轮车辅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胶轮车辅助运输使用及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矿井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各生产、建设矿井和外包施工队伍所有在井下运输巷道、地面工场道路上使用的胶轮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本规定。矿井井下使用胶轮车必须防爆。防爆胶轮车只允许在矿井下运输巷道、煤矿地面工场道路上行驶,严禁在其它公路上行驶。第三条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使用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机电管理部、安全监督

2、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审查,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批准。第四条所有在公司施工作业的胶轮车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以下简称年检)。年检在每年6月和12月中下旬进行。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各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单位是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本单位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适用许可、登记建档、使用、入井检查登记、制动性能检测及其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年检;负责监督检查外包施工队伍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负责对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驾驶员安

3、全资格的审查;负责本单位胶轮车驾驶员管理和安全教育;负责胶轮车行驶道路和线路的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及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第三章井下胶轮车及驾驶员入井资格与许可管理第六条防暴胶轮车入井资格管理(一)防爆胶轮车入井资格:1.必须有国家煤矿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即“MA”标志;2.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3.防爆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火工品运输许可证》;4.顺槽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5吨,石门、集中巷用载

4、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10吨,特种车辆按其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二)其它入井要求与限制:1.禁止任何型号规格的三轮车、拖拉机入井;2.胶轮车制动系统必须灵敏可靠,工作制动可采用油刹或气刹或油气混刹,但必须配置可靠的断气等安全驻车制动装置,严禁使用手拉或脚踩拉线(杆)驻车制动的胶轮车;3.胶轮车发动机必须为柴油机,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4.胶轮车必须完好,最大外形尺寸满足巷道行驶条件,并据其额定载重量和最大外形尺寸划定行驶范围;5.运人胶轮车和司机统一由各单位负责。顺槽用其它载货胶轮车额定

5、载重不得低于1吨,也不得超过3吨,石门、集中巷用其它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5吨,特殊地点使用的额定载重10吨及以上的其它载货胶轮车,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加装制动降温装置;第七条防暴胶轮车驾驶员入井驾驶资格管理(一)驾驶胶轮车入井载人: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颁发的B1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二)驾驶胶轮车入井载货: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颁发的B2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三)驾驶特种车辆入井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颁发的B2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6、,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车辆操作证》。第八条防暴胶轮车入井许可管理(一)入井胶轮车必须满足第六条,在使用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登记。出具车辆《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合同)、车辆照片、出厂《检验合格证》,并交复印件备案存档,填写入井车辆登记表(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额定载重或载人、制动方式及型式、外形尺寸、发动机型号规格及编号、车架编号、颜色等);(二)使用单位凭入井车辆登记表、档案,并据审查结果发放车辆核定载重、统一编号的标示;(三)胶轮车《胶轮车入井行驶证》有效期一年,应注明编号、车辆类型、型号、发动机型号规格及编号、车

7、架编号、额定载重或载人、核定载重或载人、外形尺寸、车辆照片、发证日期。(四)无核定载重、统一编号标示的车辆,无《胶轮车入井行驶证》或超过有效期的车辆,禁止入井。第九条防暴胶轮车驾驶员入井许可管理(一)入井胶轮车驾驶员必须满足第七条资格要求,在使用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登记。(二)入井前必须出具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安全资格证》和《特种车辆操作证》,《入井驾驶许可登记证》,经检查合格方可入井作业。第十条胶轮车驾驶员入井作业安全管理(一)必须持有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安全资格证》,特种车

8、辆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二)必须按规定严格着装: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佩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三)严禁酒后上岗,不得疲劳驾车;(四)必须熟悉井下路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五)必须熟悉所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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