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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2
《绿春县地方志办公室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绿春县地方志办公室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一、行政问责制实施细则 (一)各股室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
2、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四)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责成纪检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
3、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股室领导及工作人员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六)从重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
4、、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被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
5、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七)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八)调查终结后,由主任办公会上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九)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股室或个人。 (十)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
6、工作日内向主任办公会上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由综合和相关科室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二)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7、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二、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一)我办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本县网站和公示栏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二)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各项行政备案项目应按照行政备案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四)
8、凡实施行政备案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科室要向社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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