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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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控系统控制室管理规定放射源监控系统是公司使用、管理放射源重要设备。为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对监控设备的使用管理做如下规定:1、监控室设备、功能室终端设备均属专用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移出或外借。如有人为损坏,则按情节予以赔偿。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须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员参观或调阅有关资料及相关录像必须经公司办公室批准。2、监控设备由专人管理使用,负责日常管理,对放射源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录像。其它人员不能随意使用操作。3、监控系统由专人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监控设备及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发

2、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应与厂家联系解决办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各类设备及信号的彻底检查,并做好记录。如不正常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问题,迅速上报公司有关部门。4、不准随意在监控器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不准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不准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5、要爱护监控系统所有设备,监控员要保持经常性的室内清洁卫生及主机防护设置的除尘,每天进行清洁工作。6、管理人员要随时对主机和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系统地安全运行;如发现监控系统运行当中出现错误,应退出后再按照说明重新启动,并进行登记备案。7

3、、录像记录保存30天,30后检查数据,清除无效记录。8、本规定自2011年7月21日起正式实行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2011年7月20日监控中心监控员操作条例一、监控范围:监控中心监控员负责对公司内五枚放射源全方位365天24小时实施监控。二、监重点控情况:1、有无闲杂人员、可疑人员、衣冠不整者、携带烟火或危险物品者进入放射源范围内活动。2、有无偷盗、损坏放射源设施、设备行为者。3、有无其他突发或异常情况出现。三、处理办法:1、监控中心值班员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必须立即通知相关岗位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处理

4、,相关岗位到现场调查或处理后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上级领导,必要时应向公司领导报告。2、凡出现上述情况时,监控员因主观原因未能及时发现的,或发现后无故不通知相关岗位前去处理的,被视为违规,将根据后果给予监控员从口头警告到辞退的处理。3、凡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属相关岗位职责而未能尽责产生不良后果的,或已接到监控员通知而又无故不及时去处理的,被视为违规,将根据后果给予该岗位值班员从口头警告到辞退的处理,必要时并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2011年7月20日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放射源电子图像

5、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规范电子图像监控系统建设、使用及其管理,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图像监控系统是指由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软件组成的对涉及公司放射源进行监视和信息记录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内放射源区域内的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

6、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生产办是本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车间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司内的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设备动力科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处理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第五条(图像监控系统的规划和设置)  市公安局、环保局根据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编制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图像监控系统设置的具体地点、场所应当按照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执行。  第六条(技术标准)  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日常管理)(一)制订

7、日常管理、使用和安全保密制度;  (二)负责图像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对图像监控系统操作、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从事图像监控系统操作、管理的人员予以登记;  (四)建立图像监控信息资料使用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复制时间、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图像监控信息资料留存30日。  第八条(保密制度)  安全科应当对图像监控信息资料的查看、复制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图像监控信息资料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随

8、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九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坏图像监控系统设备;(二)擅自改变图像监控系统用途;  (三)故意隐匿或者毁弃图像监控信息资料;  (四)阻碍、影响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条(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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