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仓库防火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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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品仓库防火安全制度危险品仓库是商务部重点防护部位,因此特制定本安全防火制度,望要严格执行本安全制度不得有误。一、危险品仓库的门窗应向外开,保持良好通风,水泥地要垫木板或沙土,窗户应装毛玻璃或涂白油漆,防止日光晒入;二、化学危险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应该按照爆炸物、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毒品、腐蚀品、压缩气体严格分库存放,不得混放(数量较小的可分隔存放,自燃物品应分出库外),遇水燃烧性的物品禁止地下库存储三、仓库应安装防爆式电灯,电线穿管,电闸应设在库外防雨处;四、库内温度保持

2、在35OC以下,在夏季对低沸点化学危险品要采取降温措施;五、库区周围严禁吸烟,禁止明火照明或明火作业;六、严禁在库内分装配料;七、搬运化学危险品时,严禁滚动、撞击,严禁用铁工具拆装,应用合金式镀铅的工具操作;八、仓库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包装渗漏要及时处理;九、要及时处理废旧包装物品,不得在库内堆放;十、仓库要配有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其有效可靠;商务部二O一O年四月提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

3、,现予发布施行。商务部内部管理文件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八章奖 惩 第九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4、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返回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商务部内部管理文件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

6、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7、,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返回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部内部管理文件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

8、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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