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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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所长二、审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三、审批条件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四、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排序(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三)公共场所平面图;(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验

2、机构出具公共场所监测报告;11(五)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六)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八)卫生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九)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十)其它有关资料。 五、审批程序(一)受理:承办人A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准备的材料,承办人B接收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

3、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继续补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要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二)现场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卫生行政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卫生规范、标准等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发出卫生许可证;不能按时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任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11(三)审查后决定:1、发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发证。2、限期整改。对未达到发放条件的,应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按要求整改后,需重新向卫

4、生行政部门申请;3、不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发证。不予发证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七、监督检查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流程图1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流程图申请人到县卫生监督所证照科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证照科工作人员审查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证照科受理业务科室人员审核签字→科主任签署意见县

5、卫生监督所组织业务科室人员现场检查主管所长签署意见业务科室人员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所长审批、证照科收取许可文书证照科主任签批、核发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证照科接收、转交许可文书材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不予受理1111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所长二、审批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三、审批条件符合《黑龙

6、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有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11 (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

7、格。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上。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

8、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供水设施周围十五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二)现有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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