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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2
《1840当代中国政治制度03任务_0003》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立法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所不同;民族自治地方有变通执行权;民族自治地方有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权;民族自治地方有地方公安部队组建权;民族自治地方有社会事业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机关组织和工作规则的设定权;民族自治地方有民族语言文字使用优先权。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通常在中央政府或组成联邦的次级地方政府的统一权威下,将国土或本地方区域加以一定的划分,形成一个个相互区别的区域,并在其上建立相应的政治、行政等国家机关组织,以方便国家或地方的管理,实现国家或次级地方
2、的统治职能。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具体表现在:(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4)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5)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6)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特别规定的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且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7)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
3、审权。(8)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9)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10)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11)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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