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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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论述题论述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限责任制。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不能分离,不存在资本三原则的生存空间。有限责任出现后,由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超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学者将这些具有共同法律的条文归纳综合,把它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

2、、资本不变原则。论述对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论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有7条(新《公司法》第58条至第64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⑴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且必须一次缴足;⑵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已予公示;46论述题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公司。⑷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⑸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

3、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论述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异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当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不存在,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和本人财产混同,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降低交易风险,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对外公示等方面做了特别规定。1.资本制度更加严格。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高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3万元注册资本金且实行实缴制。另外一

4、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行“计划生育”;2.信息公开。即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送交会计事务所审计。3.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简化。即不设股东会。4.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负举证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企业制和公司制。不论从设立方式还是从其管理解散及最后的清算以及承担的责任来说都不一样。试述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意义。1.具有创设公司的功能。公司设立等级实质是将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最

5、后在法律上予以确认,以法律形式赋予其法人资格,允许其开始营业的状态。46论述题2.具有规范公司行为的功能。公司设立等级也是确定公司独立法人财产的界限。自公司登记起,公司拥有了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从而确定了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保护了社会交易各方的安全,另外,通过设立登记,禁止不具备条件的公司成立。3.国家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登记收集设立公司信息数据,实现宏观经济调控。论述《合伙企业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设立登记的法律意义。特殊的普通合伙既保留了普通合伙制度的特色,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合伙责任,该制度广泛的在世界各地传播与建立起来。

6、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也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在第六节规定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而这一节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关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规定。但是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在法律中是初次予以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难免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的目的在于对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作出一些探讨,并对其提出自己的建议。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主要适用于从事审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结构,这些中介机构若采用公司制企业形式,将得不到相对人足够的信任;若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则企业规模因合伙人之间顾虑连带责任而难以发展,企业规模不大也可能得不到相对人足够的信任。因此必须设计一种既能承担无限

7、连带责任,又附加连带责任条件限制的合伙企业。合伙人虽然只附条件地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此条件须严格限定为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与该服务事项无关的其他合伙人无须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这种需求下便应运而生了,我国《合伙企业法》之所以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显然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的合伙企业在最终承担责任的限度上有较大的差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受偿可能是有限的,其只能要求有过错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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