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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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文显法理学笔记第五章法律制定第一节法律制定的含义一、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2、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我国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

3、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第二节法律制定的原则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一)合宪性原则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

4、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内容的合宪性,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这就要求:(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

5、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2)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3)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二、科学性原则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18张文显法理学笔记(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2)立法还应合理地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3)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三、民主性原则立法中的民主性原则应

6、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的民主性;二是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首先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其次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最后是立法过程要公开。第三节法律制定的程序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

7、决、法律的公布等。二、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等均享有立法提案权。三、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四、法律草案的表决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五、法律的公布

8、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第四节法律的效力一、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或称法的效力,即法律规范作为表现国家意志的指令对主体行为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这种约束力不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障手段。法律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效力等级问题,二是效力范围问题。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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