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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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高度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和病有所医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减轻农民医药费负担,提高农民防范和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央、省上有关文件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8〕43号)精神,结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  户籍在本县的农业人口,

2、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国家有关补助报免政策及监督知情权利,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参合资金,遵守相关政策和原则规定。经县级公安户口管理机关同意批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村民小组变更为居民小组,农民变更为居民,管理工作全部按城市居民对待的,参加城镇非职工人群医疗保险,不再参加2009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缴费标准及办法,按县社保中心城市非职工人群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收费工作。  第四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3、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和管理;县卫生局履行有关业务指导监督工作职能;县合管办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县财政、民政、审计、扶贫、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等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作用及任务分工,协调配合做好新农合工作。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二)农民个人缴费;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利息。  当前主要以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参合缴费资金为主。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人每年筹资100元(2008年为9

4、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2008年为10元),政府财政补助80元(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分别为40元、30元、4元、6元)。  第七条  凡属本县户籍的农业人口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凭本人家庭农业户口簿向所在乡镇政府登记缴费。乡镇政府负责向参合农民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凭证,并发给由县新农合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签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登记和发证实行免费服务。  第八条  参合农民缴费工作,应于每年9月开始,11月底之前缴纳完毕,享受次年新农合医疗费用补偿。  第九条  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90岁

5、以上老人参合费用由民政部门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资助;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参合费由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代缴。  上述特殊人群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分行政村清理验证(五保户证、特困户证等)和造册登记,汇总上报。所缴费由民政、计生等部门与各乡镇衔接对口后于每年11月底之前直接汇入正宁县新农合基金财政储存专户。  第十条  县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在每年12月底之前预拨付到县新农合财政储存专户,然后按照实际参合人数决算。  第十一条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结束后,均由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详细准确符合要求的参合

6、信息表格资料,同时进行计算机网络输录,以便建立家庭账户和报免医药费时查询。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大额门诊、健康体检费用补偿。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中每人每年提取2元纳入大病统筹基金。  (二)家庭账户基金用于参合农民门诊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用于抵顶下年参合费。农民个人缴费除纳入大病统筹基金部分外,剩余部分全部划入

7、农民家庭账户。  (三)风险基金用于防范新农合运作中的基金支出风险,从大病统筹基金中提取,由市财政新农合专户集中管理。基金额度保持在全县年度筹资总额的12%,可以分3至4年提足。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项目包括治疗费、化验费、影像诊断费、治疗必须的药品费、手术费等,不得用于自购药品和材料、伙食、取暖、救护车费以及与治疗无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工伤、医疗事故、有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自伤、他伤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身体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新农合补偿范围。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和艾滋病、结核病治疗等

8、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用新农合基金支出。第四章  补偿模式和标准  第十五条  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100元,封顶线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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