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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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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升专业学位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加强校内外交流,有效利用校外人才资源,根据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兰州大学决定采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制(简称“双导师制”),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具体聘任管理办法如下: 一、“双导师”的界定 “双导师”由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教师为第一导师,校外专家为第二导师。 二、校外导师的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专业学
2、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 3.在职业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4.在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国际知名外资企业、上市公司、行业协会等担任单位高层领导职务;或具有与指导研究生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经拟聘请学院认可,富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企业家。 6.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独立发表过专业论文。 7.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
3、人,按专业学位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培养学生,在学位论文方面进行指导。 8.自愿接受兰州大学开展专业学位教育的有关学院聘任。 三、校外导师的聘请程序 1.校外导师的聘请可由学院直接聘请;也可以由校外专家直接申请;或由专业学位学员、校内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推荐合适专家,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正式聘任为专业学位校外导师。 2.新聘校外导师,填写《兰州大学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审批表》,经学院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分委员会讨论通过,送兰州大学研究生院非学历教育办公室备案。 3.凡新聘校外专业学位导师,由聘任学院颁发聘书。聘任期
4、为三年。到期后由聘任学院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 四、被聘专业学位校外导师的权利 被聘专业学位校外导师的权利由聘任单位与被聘导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约定。 五、被聘专业学位校外导师的义务 1.为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创造条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环节,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学员的学位论文; 2.为兰州大学专业学位学员做讲座或参加学术活动; 3.接收部分专业学位研究生参观考察、实习等实践环节; 4.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 六、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
5、导师资格的考核 1.凡不履行校外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者,按自动放弃校外导师资格办理。 2.中止或取消校外导师资格,由校内导师向聘任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调查后终止资格。 3.恢复校外导师资格须重新申请。 七、附则本办法从即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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