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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2
《关于下发矿井安全监控及束管监测装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下发矿井安全监控及束管监测装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对我矿监测监控、束管监测装置的管理,确保监测监控、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最大限度的发挥监测监控及束管监测装置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责任工区管理范围:(一)运搬工区负责副井井筒、-808m水平轨道石门(井底车场、一中车场及下山等)范围内安全监测监控及束管监测装置及传输电缆的管理。(二)机电工区1.井上部分负责主通风机房范围内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2.井下部分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中央泵房、机电硐室范围内、二中车场移动变电站等地点的安全监控装置及传输电缆的管理。(三)综采工区负责施工责任范围内安全监测监控、束管
2、监测装置及传输电缆的管理。(四)掘进工区负责各自管辖掘进巷道范围内的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传输电缆的管理。(五)运转工区负责第一联络巷、第二联络巷、-808水平胶带运输石门、胶带机上山、仓顶硐室安全监测监控、束管监测装置及传输电缆的管理。(六)通防工区负责其它地点安全监测监控、束管监测装置及传输电缆的管理。二、责任工区管理规定:1.各责任单位应加强责任区内安全监测监控及束管监测装置的管理,严禁损坏安全监测监控及束管监测装置、传输电缆及相关设备。对损坏安全监控及束管监测装置、传输电缆及相关设备的工区或责任人,处以所损坏设备原值两倍的罚款。2.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撤除必须由通防工区
3、专职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严禁私自操作;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及通防工区,由通防工区专职人员在现场监督的情况下进行。若私自进行以上工作造成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3.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传感器出现声光报警时,禁止任何人用煤粉、黄泥及其它物品封堵或破坏传感器。出现以上行为,对责任人员或当班班组长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按损坏设备,处以传感器价值的两倍对责任工区进行罚款。4.综采工区每班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测监控传感器、电缆及束管的外移,保证所有
4、传感器、电缆及束管按规程规定吊挂(甲烷传感器离工作面的距离不超过10m,且距离顶、梁不大于300mm,距离巷帮不小于200mm,垂直悬挂在无淋水的位置,束管采样头悬挂在关门柱以里0.2m~0.4m的位置),不得损坏各类传感器、电缆及束管。掘进工区每班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测监控传感器及电缆的前移,保证所有传感器、电缆按规程规定吊挂(离工作面的距离不超过5m,且距离顶板不大于300mm,距离巷帮不小于200mm,垂直悬挂在无淋水的风筒的另一侧位置);当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应安排专人负责将传感器及电缆移至安全地点,不得损坏传感器、电缆,放炮后及时将传感器移回,按规定要求悬挂。若违犯以上规定,对责任
5、人或当班班组长罚款100元。5.因特殊原因造成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断电,严禁任何人强行送电或甩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责任工区应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告矿调度室及通防工区。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交矿进行分析处理。6.当传感器出现故障误报警时,通防工区必须及时处理。7.当瓦斯传感器报警时,现场人员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汇报调度室和通防工区。通防工区接到汇报后安排瓦斯员检查,确认是误报警的立即处理,如果是瓦斯超限,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元。8.巷道喷浆时,应用废风筒布或其他材料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传输电缆加以保护。否则,对责任单位班组长
6、或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负责把装置或电缆清理至原样。因此造成电缆或装置损坏的,按其采购价值2倍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9.通防工区必须及时设置齐全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和束管监测装置,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标校。否则,每出现一次对安全监测班长罚款100元。三、当生产单位工作地点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通防工区,由通防工区组织两个单位现场进行交接;当生产单位从工作地点撤出时,必须及时通知通防工区,由通防工区对其原工作地点的安全监控及束管监测装置撤除。新工作地点的安全监控及束管监测装置由通防工区安装,安装完成后移交生产单位进行管理。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郭屯煤矿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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