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7雇佣、加工承揽及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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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培训记录培训概况1、培训名称:从本案看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及劳务关系的区别2、培训时间:2008.1.1719:00—21:003、培训教师:赵永光记录人:李璇4、培训场地:会议室培训记录表参训人员名单赵永光、臧伟、李璇、胡维华培训具体内容[案情]:2004年2月,原告方某应被告俞某要求到俞某家中做木工,为俞某打家具、天花、地板等。因人手不够,方某帮助俞某另外介绍了几个木工共同做工,同工同酬。双方认可按照农村习惯:方某等人在俞某家中为俞某打家具、天花、地板等,俞某按照做工天数向方某等人支付报酬,

2、按照当时农村惯例每人每天以30-33元计算工钱,俞某每天提供午餐一顿及一包香烟。几天后,方某在对一块木板实施切割的施工过程中,被木板中飞溅出来的铁钉刺伤眼睛,造成各种经济损失计26000余元。故方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俞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受被告雇佣为被告打家具,提供劳务,被告按原告做工天数支付报酬,原被告间属于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定作

3、要求为其加工家具、搞家庭装修,其利用自己掌握的木工手艺自主安排工作,且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属于交付劳动成果,被告按原告交付的劳动成果来给付报酬,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原告在加工承揽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应适用公平原则。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致伤,其本人没有过错;被告在原告的损伤中也没有过错,但被告作为受益方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此可判令原、被告双方共同分担经济损失。[评析]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

4、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

5、,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TheEnd——参训人员(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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