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403905
大小:3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6-11
《(经济法)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北京依法查处取缔黑车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经济法)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北京依法查处取缔黑车案暨河北孙大午农牧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更新时间:08-16发布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点击:301【案情介绍】案例1:北京依法查处取缔黑车案所谓黑车,是指没有营运资格的个体出租车司机从事出租车辆非法运营。从1996年开始,北京市对出租车实施总量控制,总数始终保护在六万多辆,正规运营的出租车数量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不少“黑车”由此上路。据统计,北京的黑车数量目前有七万两千台,已超过合法运营资格的正规出租车数量。据调查,北京市黑车运营有很多问题:一是黑车司机欺客
2、宰客,甚至敲诈勒索,引发纠纷和治安案件;二是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甚至报废车上路非法运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三是一些黑车司机划分地盘,争抢客源,向涉黑涉恶不断违法犯罪演变;四是个别黑车司机借运送乘客之机实施抢劫、强奸、盗窃犯罪;五是一些黑车司机受利益驱动,不论早晚和路途远近,几乎无处不去,极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六是在交通枢纽、繁华街区、居民小区等周边,大量“趴活等客”黑车司机将车乱停乱放,影响了正常营运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影响城市形象和群众安全。为了整治黑车,2006年4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
3、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发布了《依法查处取缔客、货运输车辆无照营运的通告》,北京16委办局组成“打黑”工作组,掀起了为期一个月的“狂飙行动”,市民举报黑车将受到奖励,对于打击不力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将要追究其责任。凡是在“狂飙行动”期间查获的黑车,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如果第二次被查,除被罚款外,车辆将一并没收。案例2:河北孙大午农牧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农民企业家孙大午与家人历时十八年,在河北徐水县郎五庄的一块荒地上创办起河北大午农牧有限公司。1995
4、年该公司被国家工商局评为全国最大500家私营企业;1996年,被河北省政府评为“河北省骨干乡镇企业”,孙大午被评为“河北省养鸡状元”。在企业发展急需资金时,由于银行贷款未果,孙大午转而向员工亲朋和附近村庄的村民募集资金。从1996开始,大午集团先以“职工入股”的方式融资,后来逐渐从职工扩大到了邻村的村民。先后有4000多人把钱借给了大午集团,累计1.8亿元,但孙大午有借有还,使公司的借款余额大致稳定在3000多万。孙大午的集资行为引起当地金融监管机关—徐水县人民银行的注意,多次责令停止吸储,未果。2003年5
5、月,徐水县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拘捕了孙大午,查封大午集团;随后,当地政府工作组进驻大午集团,清理、清退公众存款。2004年10月30日,徐水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如下:因大午集团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出具名为“借款凭证”或“借据”实为存单的制式凭证,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8.3161万元。判决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10万元。孙大午被羁押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海内外媒体大量报道,
6、学界则开展了拯救“中国最优秀的民营企业家”的运动。2003年7月,中国最著名的经济研究机构之一——天则经济研究所召开了孙大午案件座谈会,经济学界、法学界的著名学者对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刑法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孙大午的辩护律师则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指称国务院颁布的金融监管法规逾越法律权限,申请立法机关对《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解释。营救运动最终引起了中央最高决策者的关注。案件的结局颇有些戏剧性:河北省有关部门与北京市有关部门及孙大午辩护律师“讨论”孙大午案件的出路,因此,判决结果提前两天就
7、由孙大午的律师向外界“透露”出来了。当庭宣判时气氛有些“温情”,“很多旁听人员都感动得热泪盈眶”。事后的评论大概以网易财经专栏最具代表性:“在这场艰苦的社会力量博弈中,媒体、经济学界、法学界所代表的社会舆论首局得胜。”【法理问题】1、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的部门法属性2、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法理分析】(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首先需要确认的主体资格可分为抽象主体资格的取得和具体主体资格的取得。通常,依据民法制度确认并取得的主体资格即为抽象主体资格。从历史看,并非所有的生物人都是法律人,或者说可以成为法律主体。而所
8、谓法律主体,即能够依法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而决定何种生物人可以成为法律人,取决于不同时期的法律价值。如在氏族社会时期,法律以“血缘”、或者“疆域”作为评判生物人成为法律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工具。经过甄别、筛选后,具备“特定条件”生物人才可取得法律主体资格,以法律人的“身份”参加经济活动,并在其中享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天赋人权,或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终为所有生物人均可成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