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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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除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规定参加

2、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含流动人员和聘用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别具体承办市属及以上和县(市)、区属及以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业务。三、经办机构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河北省4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市劳社〔2004〕48号)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四、用

3、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五、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六、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至25日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核。用人单位应当于核定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七、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八、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按照《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规定执

4、行。九、设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县(市)、区每季度按照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10%上缴市经办机构,用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使用。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10%提取,全市滚存总额不超过全市当年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30%。县(市)、区提取的储备金上缴市经办机构,由市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十一、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对一般事故伤害应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同时要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经办机构报告。十二

5、、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自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向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组织工伤认定调查,并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工伤人员受伤之日起1年内,按第二款

6、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十三、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15日内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向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十四、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前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

7、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时,用人单位应自救治之日起3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并在工作人员脱离危险后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工伤人员需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批准。十五、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符合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十六、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十七、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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