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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防工〔2011〕110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和完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
2、质管理,维护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备案,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
3、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人防专业监理。 第六条 凡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到相关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承担涉密人防工程监理任务。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4、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8(一)甲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企业近两年内独立监理过各1项以上战时用途为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一等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项目;具备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满两年,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结论均为合格。 (二)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企业近两年内独立监理过3项以上单项工程建筑面积
5、超过1万平方米的6级人防工程项目;具备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满两年,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结论均为合格。 (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各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除指挥工程外的各类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一等人员掩蔽工
6、程以外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第三章监理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一般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拟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须填写《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与申请材料原件一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材料的内容及所承担过的人防工程业绩等情况。初审合格后,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情况报告,与企业申报材
7、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报复印件)一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不合格,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办理的意见,并将申报材料返还申请企业。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定有关监理人员的资格及申报企业的资质等情况。复审合格后,转入下一步程序。复审不合格,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不予办理的意见,并将有关材料返还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人防工程建
8、设监理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8 (五)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审查监理企业申报材料时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材料原件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原件,否则不予办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条 资质升级审批程序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2月、8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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