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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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与操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单位保证金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外汇账户、贷款账户等不纳入本实施细则的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中国银行可经营对公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营业机构。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中国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中国银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的操作,开户行必须严格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第四条单位客户应在注册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规定的,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第五条总行营业部负责全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各一级分行会计结算/运营部门负责其辖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并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和监督。各行严格按照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各项业务,对单位客户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实行核准与备案两种制度。一、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户。(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本条所指预算单位是指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五)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六)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国际开发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二、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度,开户行审核同意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无须报送纸质资料。(一)一般存款账户;15 (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第八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由开户行交存款人留存,副本由开户行留存。第九条开户行只能为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不得为其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第十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第十一条开户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户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单位客户与开户行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第一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二条单位客户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开户行应负责对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第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单位客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向开户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二、非法人企业(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的下属分公司等)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三、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应出具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的证明。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出具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七、民办非企业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医院、福利院、学校等)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八、外地常设机构15 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九、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十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二、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招待所、食堂、幼儿园)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十三、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应出具其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本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单位客户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应按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要求严格查验。开户行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文件。第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第十五条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单位客户因向开户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二、单位客户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正式公函。开户行应留存原件。第十六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客户可以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向开户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相关证明文件:一、基本建设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二、更新改造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15 六、信托基金应出具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八、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九、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及总行的相关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十、住房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十一、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十二、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有关的证明。十三、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这里指的工会账户是指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十四、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十五、本地建筑施工单位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十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申请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十七、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处置受让不良债权的有关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十八、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发行人民币债券,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十九、企业年金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开立企业年金账户时,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其开户证明文件为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成立年金理事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经办人名章。账户名称应与预留银行签章一致。受托人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的,开户证明文件以及预留银行签章,按照企业法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办理。二十、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单位客户凭上述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七条15 单位客户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第十八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客户可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设立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单位客户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单位客户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三、注册验资账户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第十九条异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直辖市除外,下同)的,单位客户申请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二、一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申请在经营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除出具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异地贷款的,还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三、专用存款账户。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单位客户,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出具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四、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也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企业集团总公司将集团内设所属机构名称、拟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清单,以及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交拟开户行总行各客户关系维护部门。总行各客户关系维护部门将以上证明文件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集团内所属机构的开户信息和具体要求下发各行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拟开户行的营业机构开户时,则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公章。企业集团总公司对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总行各客户关系维护部门负责对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各行的客户关系维护部门对叙做该业务进行指导。未经过上述审核程序的,单位客户不得以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15 五、临时存款账户。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载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第二十条单位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本实施细则中涉及要求客户出具的各种证明文件或资料应一律提供正本或原件,正本或原件无法留存开户行的,开户行应留存其复印件。第二十一条单位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填写并向开户行提交《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一),并加盖公章。单位客户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单位客户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件二)。单位客户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单位客户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还应按规定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三)。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四)。开户行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双人审查,并双人签章予以确认,开户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审核单位客户上级法人、主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信息,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符合开户条件的,由业务主管签署相关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或账户管理专用章,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银行签章。第二十二条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单位客户出具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单位客户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三、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需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可以使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也可以使用隶属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四、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应使用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称。五、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15 六、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单位客户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八、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九、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中,应有表明该账户资金性质的标识:如XX证券有限公司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XX证券有限公司(客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付金)”。第二十三条单位客户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一、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户可通过在其预留签章上加注编号的方式来区别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和其所属单位。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如:“个体户XXX”。三、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签章,应为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称。四、单位客户可根据需要预留组合签章,并与开户行约定不同的签章组合所对应的支付权限,应在预留银行签章时予以明确。五、对于单位客户名称过长的,单位客户预留银行签章可使用规范化简称,并与开户行在《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附件五)中明确简称的约定。六、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七、以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八、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如遇多个出资人,其预留签章应预留全体出资人签章或全体出资人共同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同意的某一个或部分出资人的签章。第二十四条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的除外)、QFII专用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行审批通过后,应将单位客户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后,为其开立有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为单位客户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行转交单位客户(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客户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需由开户行批准开立,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第二十六条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其签订《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处应统一加盖公章或因得到了开户行行内相应授权而具有与公章同等法律效力的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签字人”15 处由有权签字人签章,有权签字人为该开户行的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有权人。单位客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如授权他人签章的,还应出具授权书。第二十七条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开户行与该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通知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通知。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收到对方行通知应及时归入开户档案资料保管。第二十八条单位客户预留签章的预留、变更、挂失以及预留签章卡片的管理按照总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管理办法》(中银结内[2003]199号)执行。第三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开户行负责对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对单位客户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审查。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第三十一条“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机构代码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开户行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第三十二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的主办账户。单位客户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三十三条工会账户资金的存入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单位客户将其在他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后,开户行可凭其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和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将其在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其手续按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办理,同时撤销其余一般存款账户。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该账户支取现金。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1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开户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除非与单位客户另有约定,否则开户行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单位客户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一、注册或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或增资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注册验资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二、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三、下列情况不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范围:(一)解付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提交的银行汇票;(二)银行汇票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划转票款;(四)留行待取汇款。四、临时存款账户根据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单位客户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五、单位客户需要延长临时存款账户期限的,必须于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具体办理程序是,单位客户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附件六),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单位客户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六、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含展期)满,开户行停止为该账户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第三十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正式生效,生效后方可办理对外支付,但由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在账户正式生效前,开户行不得向单位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凭证。本条所称“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第三十八条单位客户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第三十九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开户行应要求其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二、奖励证明。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六、借款合同。15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符合以上付款条件的付款情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认真审查付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个人应出具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收款人为个人且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只需出票时由付款银行审核其付款依据,收款银行无需审核收款依据。符合本条第一款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收款情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认真审查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第四十一条单位客户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开户行应将收款依据、付款依据的复印件作为传票附件纳入会计档案统一管理。对未提供收、付款依据或收、付款依据不符合规定的,开户行应拒绝办理。第四十二条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本票,向开户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开户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第四十三条开户行应按总行相关规定与单位客户核对账务。第四十四条开户行应明确专人负责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报送单位客户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并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单位客户提交的各类申请书及《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料,均属账户档案的必备资料,开户行无法留存原始资料的(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应留存其复印件。各行可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原则上应要求单位客户在留存的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章。银行经办和复核人员亦应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分别签章。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成功后,如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相关资料应纳入该单位客户的账户档案资料中保管。同一客户开立多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可只设一个账户档案,但需按账号内设分档案,留存各类申请书、印鉴卡等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共性证明资料可只留存一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账户撤销后10年。账户资料档案销毁要求参照会计凭证销毁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15 开户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及时通知开户单位来行办理清理手续。对经核实的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户行应对单位客户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单位客户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第四十六条各开户行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除按《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还应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开户许可证的材质采用纸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换发开户许可证:一、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需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的;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单位客户需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的;三、临时存款账户单位客户需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的;四、开户许可证遗失及破损。单位客户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件七),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单位客户还应向开户行提交原开户许可证。单位客户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单位客户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公告的证明,方可办理。第四十九条单位客户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客户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单位客户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五十条单位客户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经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五十一条单位客户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单位客户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单位客户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第四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第五十二条单位客户开户资料变更的处理一、单位客户下列信息变更后,应向开户行办理变更手续:(一)单位客户的名称;(二)单位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三)地址、邮编或电话;15 (四)注册资金等信息;(五)证件种类和号码;(六)其他资料。二、单位客户更改名称,可以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但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申请变更,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八),并由其开户证明文件的出具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更改开户行或账号的,应当按照账户撤销处理。三、单位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填写《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所需证明文件与前款规定相同。四、当单位客户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时,应填制“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九),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五、当单位客户变更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信息时,应填制“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十)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第五十三条单位客户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开户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客户的《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第五十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处理一、单位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客户因第(一)、(二)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二、单位客户主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填写《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十一),注明销户原因。开户行审核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一)要求单位客户交回所有未用空白重要凭证,抄列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签章;开户行应确认该单位客户所有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均已退回,并对交回凭证当面切角或打洞作废并加盖“作废”印戳。单位客户未按规定交回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应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公函后附“未按规定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并声明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如无法附“未按规定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的,应在公函中一并说明理由。(二)开户行要确认该账户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1、是否有未归还的记账费用;2、是否有未归还的贷款、欠息;3、是否有透支余额;4、是否有中国银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应承付的托收承付凭证;5、是否有未扣罚的款项;15 6、是否有其他中国银行实有或或有的债权。如有上述情况之一,不能办理销户手续。(三)开户行在确认该账户没有其他遗留问题后,结清该账户的余额和往来利息,交业务主管审批后,凭此办理销户。(四)单位客户申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后,开户行应将开户许可证及“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送达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符合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空白处签署审核意见,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开户银行联退回开户行留存,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撤销该账户;同时,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单位客户联通过开户行退回单位客户。不符合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空白处签署审核意见,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开户银行联退回开户行留存;同时,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单位客户联通过开户行退回单位客户。三、开户行得知单位客户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应通知单位客户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办理销户手续;如单位客户逾期仍未办理销户手续,开户行有权停止该账户的对外支付。四、开户行应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计息入账除外)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进行清理,并通知单位客户办理销户手续。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开户行可视为该单位客户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并按照财会部的有关规定管理。五、对于单位客户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要素缺失的久悬银行账户,应按本条第三款进行处理。该类账户暂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开户行应将账户清单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单位客户地址、电话等其他基本要素缺失的久悬银行账户,应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开户行将该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在缺失要素栏目录入“9999”。六、单位客户有久悬银行账户的,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七、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欠有银行贷款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作为久悬银行账户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八、开户行对于有效期满且未提前办理展期手续和有效期限与展期期限合计达2年而仍需使用的临时存款账户,应要求单位客户办理销户手续,并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重新申请开立。九、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增资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开户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满前,办理申请撤销的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增资登记的证明,)开户行根据其申请撤销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出资人账户。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可按照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开立账户手续,开户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可为其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基本存款账户开在其他银行,应凭客户出具的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相关预留印鉴办理转账手续。15 十、单位客户营业执照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银行不得为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十一、单位客户因本条第一款的(三)、(四)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附件十二),单位客户可授权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查询或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开户行应对单位客户提交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和开户证明文件、“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同意其开户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将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以及“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并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后,开户行为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手续。如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在为客户办理转户手续后仍收到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发来的开户、销户通知,须退回寄出行由其与单位客户联系。第五十五条开户行在收到单位客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五十六条单位客户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五十七条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处理一、开户行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留置开户申请书及伪造变造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留存其他开户申请资料,并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单位客户是否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进一步予以核实。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对开户行报送的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由其扣留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开户申请书。二、对于通过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应立即停止为该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通知单位客户立即撤销该账户。三、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于在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中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民银行许可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将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开户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行重点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进行解释、修改。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制定操作细则。第五十九条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各类申请书以及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定。第六十条如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另有规定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规定为准。第六十一条15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中银结【2005】12号)同时废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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