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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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县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2、。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倡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第五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

3、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除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外的商品住房)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海安县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执行。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包含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

4、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物业服务的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不得上浮,允许下浮。计价单位为建筑面积:元/月–平方米。凡《海安县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或者由于成本因素需提高物业服务标准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

5、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可以结合小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组合,最终确定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等级。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招标或议标前15天须将选择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应

6、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核准证明。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或议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和所承诺服务项目内容的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手续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标证明。2、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3、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5、前期物业管理合同。6、小区临时管理规约。7、其他应报送的相关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中载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的经报备的公共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并在小区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商品住房,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公

8、开方式征得50%以上业主同意,普通住宅应报县价格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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