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386365
大小:45.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6-11
《机关管理实施细则201303》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XXX加强作风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各村、镇直各所站: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八项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改进工作调研1、下基层调研时,要围绕热点难点,立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出对策。考评检查不搞形式,讲真话、报实情、谈思路,尽可能减少重复性检查考评。2、各村、各所站每月要召开一次以上班子会议,共同分析问题,制订推进计划。二、精简会议活动 3、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确需召开的会议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会议要控制人数,压缩会期,提高质量。会议一律不上香烟、水果,不摆鲜
2、花。如上级机关在我镇组织召开的会议,需请示镇长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用烟1-2包,且价格控制在每包20元左右。4、会议严禁无故迟到、缺席,确有特殊情况须在会前与会议召集人请假。每迟到一次扣1分50元,每缺席一次扣2分100元,并列入年终创业竞赛及个人绩效考核。三、精简文件简报5、凡上级已行文、本级无新措施的,一律不再发文。46、所有文件的制发,须由拟文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审批。7、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能网上传阅的一般不再印制纸质文件,并严格控制发文篇幅和范围。四、简化接待工作8、上级领导或外地来客确需在镇内招待
3、的,须到办公室登记并领取用餐通知单,方可接待。9、一般会议及来客每人每餐20元,重大会议及科级来客每人每餐25元,处级以上来客由办公室点菜。接待原则上安排镇政府食堂,且不上香烟、酒水;晚餐可适量酒水,酒水用地产白酒或啤酒。各所站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并严格实行接待费限额管理。10、镇机关工作人员下村公务一般不安排用膳,严禁在酒店接受村级宴请,一经查实对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照价退赔宴请所有支出。镇机关工作人员进县公务一般不安排用膳,在报经管家领导审核后每人次补助20元。在县城公务确需宴请的,须报镇长同意后方可宴请,并严控接待标准
4、。11、在县、镇所有接待费用实行月结月清。接待清单须注明用餐原因、经手人、分管领导签字、镇财务人员审核后,再报镇长审批。凡跨季度未结发票一律不予入账,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六、规范学习培训12、各村、各站所不得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任务的4考察活动,未经批准的学习考察活动不予报销费用。13、因公进城或下村,5人以下不包车。情况紧急包车的,须报经镇长同意方可包车。14、差旅费由分管领导或管家领导审核后,实行月结月清,对跨月份的差旅费不予报支。七、规范机关管理15、上班时间后15分钟,由办公室登记迟到、缺席人员。因公外出不能签到的,须提
5、前报告外出地点并由办公室核实后填好说明。严禁代签,一旦发现代签双方均视同缺席。16、值班人员要保持值班室电话24小时畅通,并准时到岗在岗。遇特殊情况,须经带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调班。17、所有请假人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告知办公室外出去向。因特殊情况超假的,1天内向分管领导、1天以上向镇长书记说明情况,并在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一年内如累计因私请假超过公休假天数的,不再批准当年度公休假;请假超过公休假天数的,按超过天数扣发其基本工资和津贴。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30天以上的,按《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18、周一、周五
6、上下班,由镇统一安排车辆。班子成员因公用车由管家领导统一协调,一般干部公务外出原则上不派车。19、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因闯红灯、超速等4造成的违章处罚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大院内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必须进入指定的停车区域并摆放整齐。20、由管家领导牵头每月按照行车公里数审核车辆油耗,对超油耗指标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车,对擅自出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驾驶员自行负责。21、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机关干部集中卫生清扫日,并由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包干区的清扫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八、厉行勤俭节约22、夏季室温28℃以上
7、、冬季室温5℃以下方可开启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灯具、取暖器等用电设备,不用时应及时关机。严禁在办公室或宿舍使用电炉等高负荷电器,对违规用电引发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淋浴房电热水器温度以调至人体合适温度为宜,并严禁非本镇干部职工人员擅自使用。23、用水后应及时关好水龙头,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24、机关及站所办公用品采购由管家领导指定人员,根据需要统一采购管理,其他人员签单不予报账。25、机关及站所打印、复印、传真材料,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安排,并做好使用单位、人员和数量的登记。26、机关其他费用性发票,须由经
8、手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管家领导审核,镇长审批后方可报销。27、班子成员生活用品一律自行购置。4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