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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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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市人力社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
2、表》(《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确定。第四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及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市审批办负责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专门设立积分服务窗口,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
3、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市公安局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并做好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与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的共享互联工作。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核、打分等工作。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负责申请人投资纳税、从事个体经营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人民银
4、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并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第二章积分管理第五条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六条申请人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后,交本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整理汇总;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用人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应
5、当包括职工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一)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二)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表。(三)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在津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
6、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三)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四)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投资证明;(五)结婚证以及配偶劳动合同(个体经营执照)和社会保险
7、缴费证明;(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七)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八)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九)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第九条积分服务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当将积分申请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并与市公安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受理通知书》。第十条积分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转至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
8、打分。用人单位应当在积分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即时将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负责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对涉及本部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数,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比对审核无异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留存备查。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应于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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