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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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

2、、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5—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配套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因交通违法、肇事等被执法部门强制暂扣拖拽至指定的专业停车场;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医院、高等院校内设停车场;普通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因交通违法、肇事等被执法部门强制暂扣拖拽至指定的专业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发生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设置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因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从严制定。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

3、宫、青少年宫等公益设施的配套停车场、政府主导或政府投资建设的专业性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水平应保持相对稳定。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5—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4、政策,协调平衡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水平,并负责制定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日常管理;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制定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备设施、服务条件、服务功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并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调节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成本,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类型停车场按下列支出项目核定:(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

5、性质的停车场,其经营成本构成为:场地建设(租赁)费、维护费、管理费、税金、合理利润;(二)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停车场,其经营成本构成为:场地维护费、管理费、税金、合理利润。场地租金不列入成本构成,租金标准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由权利人与租赁人双方协商确定。(三)公益设施配套停车场;医院、高等院校等内设停车场,其经营成本构成为:设施设备维护费、管理费、税金,并按非盈利、低于社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第九条—5—机动车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分类计费。车型大小具体分类,由各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

6、取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第十一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设停车场除外)。(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第十二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其中医院、高等院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7、救灾抢险车及市政工程抢修维护车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在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第十四条—5—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进出口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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