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383023
大小:1.19 M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6-11
《猪投毒、倒卖毒猪肉危害公共安全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黄兴文等三人择猪投毒、倒卖毒猪肉危害公共安全案1、案件概括:四川省广汉市松林乡农民黄兴文、黄兴良、黄兴兵3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采用磷化锌鼠药毒死村民饲养的猪,然后再以低价收购,运到四川省彭县境内出售。2、案件发展:黄兴良、黄兴兵二人以购买毒鼠药的名义,在广汉市一家药店一次性购买磷化锌鼠药200包2人与黄兴文一起窜到四川省金堂县盐井乡境内,三人以找水喝或找厕所为掩护,选择好作案地点趁人不备,由黄兴文、黄兴兵望风,黄兴良投放毒药他们在十几天内,先后向9户村民的猪槽内投放磷化锌,共毒死毛猪16头,
2、价值4000余元。(下午4、5点)(次日上午)(获利)黄兴文等三人投放毒药的时间均选择在下午四、五点钟,然后在次日上午,由黄兴文单独或者伙同黄兴良、黄兴兵用低价收买受害村民的死猪肉。黄兴文再把死猪肉运往彭县蒙南肉食加工厂,进行销售,共获利890余元。投放毒药低价收购死猪倒卖毒猪肉某日,黄兴文等三人再次进入盐井乡,将村民阳某家一头300余斤重的母猪毒死,次日去收购时,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大部分赃款,已发还受害村民。3、案件性质:黄兴文、黄兴良、黄兴兵3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共谋并实施了
3、先择猪投毒、后倒卖死猪肉的犯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贩卖病死猪肉,应该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
4、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黄兴文等3人择猪投毒牟取非法利益,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明知是中毒的死猪肉而进行倒卖,触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后,黄兴文被判
5、处有期徒刑六年;黄兴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黄兴兵有期徒刑三年。4、案件总结:黄兴文、黄兴良、黄兴兵三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共谋并实施了先择猪投毒、倒卖死猪肉的犯罪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规,最终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猪肉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问题。猪肉价格上涨,导致许多不法分子们趁机私屠滥宰,拿死猪肉、毒猪肉拿来填充市场,病、死猪肉的倒买倒卖活动猖獗,严重危害到消费者的餐饮安全。为此,公安部、卫生部等部门也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严查猪肉市场出现的私屠
6、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问题。作为广大消费者的我们,也应积极行动起来,配合工商、检疫部门展开活动,保卫我们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