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

遗嘱公证细则

ID:38382247

大小:69.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6-11

遗嘱公证细则_第1页
遗嘱公证细则_第2页
遗嘱公证细则_第3页
遗嘱公证细则_第4页
遗嘱公证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遗嘱公证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遗嘱公证细则  遗嘱公证细则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颁布日期】2000.03.2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07.01  【正文】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2、。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

3、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4、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

5、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

6、、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7、(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

8、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