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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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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3]2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苏办发[2003]99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下移社会保障管理重心和推进社区功能建设两方面着手,围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提高
2、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三项重点,用2-3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第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市区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为: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包括转企改制的原事业单位)和自谋职业人员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伤残抚恤金或生活费的退休(职、养,下同)人员,以及养老保险由省直管、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 第五
3、条 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分别是: 第一阶段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阶段。市区联动,依托街道、社区对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建立相关数据库,此项工作已于2003年展开,2004年底基本完成。 第二阶段为档案整理和移交启动阶段。筹建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指导企业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并从2004年12月起,启动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所属的两个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统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按照各自分工逐步接收企业退休
4、人员档案。为了平稳过渡,对已进行档案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2004年底前仍由原单位承担其日常管理职能。 第三阶段为档案全面移交和社会化管理起步阶段。2005年1月起,已移交档案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职能,由企业转移到街道、社区,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移交工作力争于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 第四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从2006年1月起,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和管理事务性工作全部纳入街道、社区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网络 第六条 市区建立由"两级政府,四级管理机构"组成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两级政府即市政府、区政府,四级管理机构
5、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退管中心)、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退管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通过两级政府的领导和调控,由四级管理机构自下而上发挥日常服务、事务管理、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 第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市社保中心增挂"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牌子,具体实施市区统筹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
6、,协调和指导市区各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牌子,负责辖区范围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具体业务工作,并对各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街道和社区应根据所辖范围内属地管理的退休人员人数,聘用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若干名退管工作协管员,直接负责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社会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对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会同市财政
7、部门定期对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提高市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在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之前,单位应与市退管中心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明确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以档案移交为标志,其社会保险事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步转入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各街道、社区应建立退休人员基础台帐,发放联系卡,并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市社保中心以社区为单位开立结算户,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后,其社会
8、保险关系自动转入所在社区。社区结算户由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日常操作维护,市社保中心于每月5日统一结算。 退休人员在档案移交前,其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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