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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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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管理细则第一章基建项目设计变更第一条设计变更的原则(一)设计变更在依据初步设计审批原则前提下进行变更,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设计规范,节能降耗、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二)设计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变更后的工程单价乃执行原合同中约定的单价,如合同中无此单价,由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三)因设计变更引发的其它事项,按照相关合同条款及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条设计变更程序(一)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项目筹建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
2、设计部门出发相应图纸或说明,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二)所有设计变更均书面形式提出,注明原设计文件编号、变更部位、变更理由,变更费用对比预算,以便于审核确认。第二章工程变更签证第三条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签证一方面指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以外(施工图纸预算为包含而施工中又必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另外一方面指由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客观的因素所引起的工程质量变化。第四条工程变更签证签发原则(一)严格现场经费签证。凡涉及预备费范围且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由建设方原因造成施工方停工、窝工、用工和机械台班签证等,由工程监理、项目筹建处、建设工程管理处,认真核实后
3、签证,并注明原因、时间、部位、工程量等;(二)在合同中有约定或施工组织设计中已有包含都不能做签证处理。第五条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程序(一)施工中由于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而引起的突发事件如冒顶、涌水、建筑物基础变更等隐蔽工程,项目筹建处、工程监理在第一时间现场查证,并及时通知建设部工程管理处有关人员24小时内参加现场签证;(二)施工中非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3天。否则不予签认;(三)所有签证资料必须详实清楚、图文完整,并附实物照片,签字盖章齐全;(四)任何违背程序的签证或后补签证均为无效签证,一经查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五)工程变更签证按照审批程序,在实施工程变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审批完毕。第六条经签证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结算,应与该工程进度结算同步进行,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逾期不给予办理结算。第三章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签证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七条一般设计变更,且变更后工程造价在概算范围内的,经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定后,按正常程序办理结算。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组织专题会研究,形成明确的变更意见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书,下发给施工单位进行实施。第九条设计变更费用和现场工程签证费总计不超中标价或审定预算价
5、20%的,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设计变更10万元、工程变更5万元及以下的,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建设工程管理部工程主管、建设主管审批:(二)设计变更10-20万元(含20万元)、工程变更签证5-10万元(含10万元),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建设工程管理部总经理审批;(三)设计变更20-50万元(含50万元)、工程变更签证10-20万元(含20万元),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神前后,报建设工程管理部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审批;(四)设计变更50-100万元(含10万元)、工程变更签证20-50万元(含50万元)
6、,由建设工程管理部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主管副总经理审签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第十条由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签证增加的工程费用不予取费。第十一条未按本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签证手续的,不给予办理结算。第四章法则第十二条未履行以上规定进行设计变更的,追究筹建处负责人责任,并处以变更费用0.5-1%的罚款。第十三条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签证把关不严,造成违规变更的,追究项目监理总工程师及有关监理员的责任,并处以变更费用0.1-0.5%的罚款。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签证程序资料不全办理结算的,追究建设部、规划发
7、展部、财务部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以变更费用0.1-0.5%的罚款。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签费累计超过单位工程总价20%的,由项目筹建处负责变更的清理并形成专题分析说明报告书,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专题会研究,形成明确的处理意见后报总会经理办公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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