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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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根据《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四川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川办发〔2011〕74号)、《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品“十二五”培育发展规划》(川办发〔2011〕2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发展指导目录》所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产品和重点技术。第三条专项资金工作由四川省工业化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两化领导小组”)领导实施,四川省工业化城镇化工作领导

2、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两化办”)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类型的项目:(一)产品规模化项目。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短期能扩大生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的发展项目;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能够迅速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可为重大引进产业项目直接配套并有利于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产品项目。-9-(二)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业化项目。项目单位已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的研发试制,取得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项目。(三)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

3、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核心和关键技术研发,建立相关配套的研发设计支撑体系,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研发项目。所支持的产品和项目,当年要有做大做强快速发展的资金投资规模。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以在我省登记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主体,其中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第六条专项资金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安排: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5%,新能源产业15%,高端装备制造产业20%,新材料产业20%,生物产业10%,节能环保产业10%。专项资金安排比例可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动态调整。第七条项目资金分配按因素法

4、进行计算,综合项目规模效益、技术先进性、项目的带动作用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参见《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分配办法》(附件二)。-9-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不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第八条专项资金安排采取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和专项补助三种方式,原则上贷款贴息40%,资本金注入40%,专项补助20%。优先支持申请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专项资金安排方式比例可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动态调整。第九条对有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安排。项目贴息额度以该项目实际发生贷款,按当年人民银行

5、一年期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计算期限不超过3年。项目支持金额超出贴息额度部分,以专项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对无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以专项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对国有企业原则上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对新组建企业有资本金注入需求的项目和其他有注资需求的项目,在企业自愿基础上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政府作为资本金拨入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由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对项目单位进行注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条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政府对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按不少于省财政安排-9-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

6、金额20%的比例配套地方专项补助资金。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估和资金拨付分上、下半年两次安排。上半年在3月份以前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安排60%的专项资金;下半年在7月份以前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安排剩余资金。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受理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属国有企业、在川央企项目申报。第十三条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二)项目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三)项目单位资产状况良好。申报

7、产品规模化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注册资本原则上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外资折合人民币,下同);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业化项目的单位注册资本原则上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四)项目单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实现产业化。(五-9-)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四川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品“十二五”培育发展规划》、以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发展指导目录》,对行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六)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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