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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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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科技文明示范工地实施细则(公共建筑装饰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我省建筑装饰工程中的应用,结合我省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地点在浙江省境内及本省施工企业在外省的室内建筑装饰工程(含古建筑装饰工程)。申报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或建筑装饰面积在3000平方以上均可申报。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文明示范工地,是指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供范例的工程项目。第二章 申报和批准 第四条申报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科技文明示范工地,应在工程开工
2、30天内进行申报,申报单位由装饰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或联合申报。 第五条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部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合理,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人员稳定;(二)应是国家或地方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面广量大具有普遍意义及企业有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 (三)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积极推广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的17项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或3形成完整的成套技术;第六条申报单位需填写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科技文明示范工地申报表(公建类)(附件一)、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科技文明示范工地实施细则自评表(附件二)且自
3、评分在80分以上,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及时向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第七条申报项目类别为旅游酒店(含餐饮业)类、医院类、公共建筑及文化设施类、办公用房类(含银行办公用房)、成品住宅全装修工程类等公共建筑装饰工程。 第八条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批准列为“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科技文明示范工地”参选工地。第三章实施和验收第八条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检查。第九条科技文明示范工地的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对科技文明示范工地做好过程总结。 第十条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组
4、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列为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科技文明示范工地。第十一条科技文明示范工地遇特殊情况停建或者缓建,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对不按照实施方案实施或者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项目,不予验收科技文明示范工地。3第十三条各有关单位应将科技文明示范工地的实施情况纳入单位、个人工作考核范畴。对在实施过程中的先进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将予以表彰并在《浙江建筑装饰》、《装饰界》杂志以及浙江在线装饰网上予以公告。第十四条获得“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科技文明示范工地”为“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评
5、选条件之一,且是申报“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示范工程奖”“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成果创新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必要条件之一。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科技文明示范工地申报表(公建类)附件二: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科技文明示范工地实施细则自评表附件三:建筑装饰行业10项示范、推广的新施工技术(试行)附件四: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的18项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附件五: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成果推介办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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