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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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鲜茧收购秩序,维护农民和蚕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第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鲜茧收购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鲜茧是指桑蚕鲜茧(不含半干茧、干茧)。第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鲜茧收购活动,必须遵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海南省商务厅负责全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各市、县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鲜茧收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鲜茧收购的相关工作。第

2、六条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的原则。具体如下:(一)桑园面积低于33公顷(500亩),年收鲜茧低于5万公斤(1000担)的县、市,原则上不设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可由邻近地区具有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单位在产区设立分支机构;-9-(二)桑园面积33公顷(500亩)以上不足666公顷(1万亩)或年收鲜茧低于10万公斤(2000担)的县、市,原则上只设一家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三)桑园面积666公顷(1万亩)以上的县、市,原则上同一乡镇范围内只设一家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或由邻近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第七条鼓励具备条件的缫丝生产企

3、业、丝绸企业等经营单位收购鲜茧。第八条申请鲜茧收购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县(市)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和明确的收购范围;(二)具有与其收购烘干规模相适应的收购资金(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50万元);(三)具有固定的收购门市、储存场地、烘茧场地,茧库要具备良好的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能力。其中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1担)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四)具有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五)具有鲜茧收烘所需的评茧仪、恒温箱、125克样茧天平、磅秤、热风扇、烘茧灶及烘茧车、茧筛、磅砰、气笼等设备,并且符合国

4、家或行业标准,其中计量仪器和设备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六)-9-具有与其生产收烘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除配备一定的生产技术人员外,茧站须配备1—2名获得省级岗位资格证书的收烘技术人员,1—2名获得省级专业纤检机构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的鲜茧验收人员。(七)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八)与蚕户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签订不低于二年的鲜茧产销合同,并为蚕户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九)建立收购、销售台帐。台帐必须列明收购和销售品种数量、来源、依据的合同、检疫情况项目;(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5、他条件。第九条申请鲜茧收购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填报《海南省鲜茧收购资格审核表》(详见附件1)、《海南省鲜茧收购资格申报单位下属茧站情况表》(详见附件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及验资证明;(四)与蚕农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或产销合同文本)的清单(包括合作的区域、户数、形式等);(五)茧站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六)县级以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9-(七)评茧、烘茧设备和仪器的清单和计量检定合格的证明;(八)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证书及受聘证明复印件;(九)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第十条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商务部门提出申

6、请,县(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填写《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3)、《茧站鲜茧收购基本能力评价表》(详见附件4),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本县(市)桑园面积、发种量、计划产茧量以及茧站布局等情况报省商务厅。第十一条省商务厅成立鲜茧收购资格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评,提出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合格的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经营单位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第十二条省商务厅受理鲜茧收购资格申请后,在20个工

7、作日完成核准工作。第十三条《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由省商务厅按国家茧丝办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第十四条-9-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应当取得《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进行工商登记后才能开展鲜茧收购活动。第十五条《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十六条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经营单位应在《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天,按申报程序向省商务厅申请换发新证。第十七条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除具备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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