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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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发布时间:1997-09-24(1997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7年9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地统计全国的外债信息,加强对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三条中的有关概念含义如下:(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二)“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贷款; (三)“外国银行和金融

2、机构贷款”是指境外金融机构及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国际银团贷款(境内中资机构份额除外);(四)“买方信贷”是指发放出口信贷的金融机构向我国进口部门或者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信贷;  (五)“外国企业贷款”是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子)公司的债务(应付帐款除外);  (六)“发行外币债券”是指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可转换外币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视同外币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是指境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①; (八)“延期付款”是指

3、90天以上的进口项下贸易融资;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是指补偿贸易项下的合同规定以外汇偿还或者经批准改为外汇偿还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是指境外个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存款(经营离岸业务的银行吸收的境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存款除外),对外担保履约以及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履行外债统计监测的职能,具体负责辖区内外债的登记监督,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的审批,债务偿还的核准,债务信息的采集发布和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

4、理。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公布全国外债情况。第五条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债务人”[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偿还手续,开立、使用外债专用帐户,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各种报表和资料。第二章外债登记  第六条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债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借入的外债,由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外债登记分为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  国务院各部委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债实行定期登记。其他境内机构的外债实行逐笔登记。  债务人如需对外提供有关登记文件,其借入的外债

5、应当逐笔登记。  第八条定期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在签订第一笔外债合同后15日内持外债合同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其后,债务人应当按照新签的外债合同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并于每月初5日内报送外汇局。 逐笔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日内,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实行逐笔登记的债务人应当持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文件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一)外债合同正本并附复印件,合同为外文者应当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注]并加盖债务人单位印章;  (二)中资机构还应当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其对外借款的批复文件或者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文件正本并复印件;  (三)外

6、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外债登记凭证。  第十条延期付款项下非信用证形式的贸易融资,债务人应当在货物进口后15日内,持延期付款合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正本、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商业发票正本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延期付款项下开立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④的,开证申请人应当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开证手续。境内金融机构承兑后,开证人为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由开证人办理

7、定期登记手续;开证人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由开证申请人在承兑后15日内,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和远期信用证到外汇局办理逐笔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外汇局审核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后,核发外债登记凭证,并在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远期信用证上注明“已办外债登记”字样。  第十三条外债登记凭证包括《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等。  外债登记凭证的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其中,《外债登记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印发,《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负责印发。  第十四条已办理外

8、债登记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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