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ID:38377729

大小:53.5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9-06-11

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_第1页
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_第2页
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_第3页
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_第4页
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兴安盟矿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遵循本细则。第三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有偿配置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坚持规划先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必须符合《兴安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兴安盟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等规划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的产业政策要求。第五条  坚持“大矿兼并小矿

2、,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拉长产业链条。实施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优化非煤矿山布局和矿产资源配置。围绕盟内重点企业匹配资源。第六条  本细则中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人是指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矿业权价款是指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成交价格;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市场方式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第二章 矿产资源有偿配置及 矿业权市场管理第七条  煤资源开发项目,要坚持高标准、规模化、集约化。新建煤矿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技改煤矿单井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

3、/年。非煤矿山原则上一个矿床设置一个矿山企业,建设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低于小型规模上限的10%,其中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矿石量,铁矿矿山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矿石量。第八条  全盟含煤盆地、煤炭勘查的空白区或预测区不再向企业出让探矿权进行风险勘查,由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或因加工转化需配置资源的企业联合进行预查、普查和必要的祥查,编制并批准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出让。第九条  煤矿矿区只有一个矿业权人的,由矿业权人组织编《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煤矿矿区有两个以上矿业权人或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区总体规

4、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分别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盟行署提出审核意见。第十条  非煤矿区或勘查区需设置多个矿业权的,由盟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矿区勘查规划》或《矿业权设置方案》,经盟行政公署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或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备案)。第十一条  盟行政公署组织编制盟内《非煤矿山产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各类选矿厂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对无矿石合法来源、规模达不到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非法建设的选矿厂及矿产品加工企业要依法实施关闭整合。矿石来源不合法或仅持有探矿权申请建立选矿厂的,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得核准立项。

5、第十二条  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原则上由盟国土资源局编制与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相符的探矿权出让计划,报经盟行政公署同意后再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由盟或旗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旗县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报经旗县市政府同意,由盟行政公署批准后,盟国土资源局或委托旗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新出让矿业权除以下情形可以有偿协议出让外,其他一律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二)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勘查计划的项目,经自治区人

6、民政府批准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三)两个以上矿业权实施资源整合后,需扩大周边不宜再设置新的矿业权的区域;已设矿业权但矿体外延部分或周边不宜再设置新的矿业权的边角区域;地下水、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勘查。(四)国家出资安排的为危机矿山寻找按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矿产资源补偿勘查项目、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实施国家计划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和中央、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含自治区财政出资)安排的煤炭勘查项目。(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需进行协议出让的区域。(六)盟级发证权限范围内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经盟行署批准有特殊用途的,如重要的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采沙、采石

7、的区域。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应以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一)无需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烧制白灰用石灰岩;型砂等)。(二)无争议的已灭失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祥查,且符合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三)无争议的已灭失采矿权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的区域,符合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的矿产地。第十六条  非煤矿种探矿权原则按照批准的勘查规划和探矿权设置方案出让。(一)无条件编制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