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甬银发〔2005〕24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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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甬银发〔2005〕24号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支)行,宁波市商业银行,省信用联社宁波办事处,宁波市邮政局储汇分局: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的组织领导。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要组织做好《实施细则》在辖内的实施工作。各银

2、行、信用社、邮政储汇机构(以下统称银行)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实施细则》,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二、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正式运行之前,人民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核准后仍颁发“开户核准通知书”。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继续使用。《实施细则》第二十一、四十六条关于人

3、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准基本存款账户后向存款人提供初始密码的规定,在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前,暂不执行。三、自2005年3月1日起,人民银行在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及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对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不(予)受理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申请通知书》(附件1)4,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开户银行;对申请材料不齐的,能当场改正的允许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则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开户银

4、行;予以核准的,核发开户许可证(目前以开户核准通知书代替),不予核准的,则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不予核发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决定书》(见附件3),同时,人民银行经办人员应及时将不予核准的账户的申请人名称,账户类型以及不予核准的理由在《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核准类账户不予核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中详实登记,并按规定报备。上述账户的开户核准由申请人开户银行指派专人负责将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并实行持证报送。我中心支行将对各银行报送员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报送员证。各银行市级管辖行请于3月15日前将辖属机构报送员名单(姓名、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等,并附个人一寸彩照两

5、张)书面上报我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今后,各银行新增或变更报送员均需到我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登记备案并领证。四、在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之前,浙江省内异地基本存款账户询证改为使用“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基本存款账户异地开立联系单”同时停止使用。五、各银行要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有关依据审核,明确审查责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由支付结算凭证受理银行负责审查收付款依据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款人为个人的银行汇票,每笔超过5万元的,出票行应根据《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付款依据的原件,

6、并留存复印件。《办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其他合法款项”是指除规定的十种合法款项外其他工资性收入或合法的劳务收入,不包括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收入。工程承包商等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收入不得通过其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结算。工程承包商、市场经营户等应视作个体工商户处理,其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或进场交易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户名为“个体户”字样加工程承包人或经营人姓名,其经营性收入通过该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4六、建筑施工及安装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每个建筑施工及安装项目合同可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七、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印鉴,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加盖单位

7、公章的书面申请、原预留个人签章等相关证明材料。更换时无法提供原预留个人签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目前以开户核准通知书代替)、营业执照正本等相关证明文件。八、进一步规范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各银行要严格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规范。对开户条件不符合《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及时通知存款人办理销户。九、《实施细则》所称的各类申请书,由各银行参照《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自行印制。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各银行一律使用新格式的申请书。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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