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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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的构建我们知道证据规则主要分为取证规则、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力规则。但是,在美国证据法中,只有那些用于规范电子数据可否采纳问题的规则才属于电子数据规则。何家弘总主编、刘品新主编,《美国电子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这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规则外延的界定我采用了美国证据法的观点,即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可采性规则是指某一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为法庭所采纳所具有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我们常见证据规则有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规则、鉴证规则等。当这些传统的证

2、据能力规则引入电子数据运用中,产生了很多冲突。诸如,“原件”问题,电子数据复制件许可适用范围的确定,非法排除证据规则适用范围界定等。电子数据证据规则发达的国家在应对电子数据运用中出现的对抗传统证据规则的问题制定了各种规则。在这里主要论述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电子数据运用中的构建。一、电子数据最佳证据规则研究与构建(一)国外电子数据最佳证据规则研究最佳证据规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必须是符合案件性质许可的原件证据。但随着电子数据的出现和运用,司法实践常常会涉及到电子数据的内容的认定,

3、为了获得电子数据内容的最佳证实,最佳证据规则作为证明电子数据内容的前提被引入电子数据运用中。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于其他一般书证、物证等证据类型,传统的最佳证据规则在被引入电子数据出现了各种难题,其中对最佳证据规则最主要的挑战在于如何判断原件和如何调整电子数据复制件许可适用的范围。电子数据的应用对传统的最佳证据规则中“原件”的定义产生很大的冲击。我们知道电子数据一般只能通过外在设备显示或输出才能为人们所认识,这便产生了我们对“原件”的疑问。通常我们认为的电子数据原始数据才是真正的“原件”,通过外在设

4、备打印输出物或其他输出物是“复制件”。在提交原件、原物的举证规则要求下,电子数据的载体则必须提交法庭,但某些情况下产生电子数据载体的不便于移动,一味要求将原始数据提交法庭并不现实。如果按照传统最佳证据规则对原件严格要求,电子数据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成为法庭可采纳的证据。各国在各自的证据立法中不仅规定最佳证据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最佳证据原则的例外,即复制件许可适用的范围。同样,在电子数据中,若确定了原件的证据可采性,除原件之外的复制件在某些情况下应被给予“原件”同等的证明能力。针对“原件”问题,美国《

5、联邦证据规则》1001(3)规定:“如果数据被储存在计算机或类似装置里面,则任何可用肉眼阅读的、表明其能准确反映数据的打印输出物或其他输出物,均为原件”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美国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对“原件”作了扩大解释。另外,《联邦证据规则》与《统一证据规则》都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电子数据复制件许可适用。《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第4条规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如果最佳证据规则可适用于某一电子记录,则通过证明如下电子记录系统——其中记录或存储

6、那一电子记录系统、或者借助其数据得以记录和存储的电子系统完整性,最佳证据规则即告满足;但是明显地、一贯地运用、依靠或使用某一打印输出物形式的电子记录,作为记录或存储在该打印物中的信息记录,则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该电子记录符合最佳证据规则记录。”何家弘总主编、刘品新主编,《美国电子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加拿大以电子系统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来解决最佳证据规则适用的障碍,故加拿大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不必再纠缠于“原件”的问题,只需要证明包含该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

7、统是具有完整性。关于电子数据复制件的可采性问题,菲律宾2001年《电子证据规则》第1条规定了准确反映电子数据内容,并能通过视觉或其他形式可以读取的电子数据的打印输出物或其他输出物视为原始文件的相当物,第2条随即规定了复制件作为原件相当物所需具备的条件。即通过各种科学、合法的方式形成的复制件不仅需要排除对原件的真实性实质怀疑,还要满足复制件的采纳不会导致不公正的条件,该复制件才能作为原件的相当物,具有可采性。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页(二)我国电子数

8、据最佳证据规则构建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第70条第1款“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成功借鉴了最佳证据规则。该条文在被适用于电子数据时,则会出现“原件”如何确定,复制品符合什么条件具有可采性。在确定电子数据“原件”的问题上,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都采用了不同的做法。其中美国和菲律宾的做法较类似,美国将可用肉眼阅读的、表明其能准确反映数据的打印物或其他输出物视为“原件”,而菲律宾将可用肉眼阅读的、表明其能准确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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