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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原则和举证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17裁判摘要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史文培
2、、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维鹏,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文培,男,汉族,1960年5月31日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八西路1—7号5门。 委托代理人:蔡永民,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亚运村汇园国际公寓K座101
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史文培、原审被告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甘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明焰、审判员王闯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书记员张永姝担任本案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6日,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皇台)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北京建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昊实业)签订了一份《易货协议》称:“甲
4、乙双方于1998年签订一份《协议书》,乙方向甲方购买价值700万元的‘金皇台’、‘银皇台’《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17裁判摘要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5、,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史文培、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维鹏,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文培,男,汉族,1960年5月31日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八西路1—7号5门。 委托代理人:蔡永民,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
6、告: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亚运村汇园国际公寓K座10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史文培、原审被告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甘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明焰、审判员王闯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书记员张永姝担任本案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6日,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皇
7、台)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北京建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昊实业)签订了一份《易货协议》称:“甲乙双方于1998年签订一份《协议书》,乙方向甲方购买价值700万元的‘金皇台’、‘银皇台’白酒。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全部货物,乙方已付清货款。现乙方提供以本协议签署时尚未售出的前述白酒向甲方易取甲方销售的食用酒精及葡萄酒。甲方考虑到与乙方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意乙方的易货要求。双方就此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用于向甲方易取食用酒精及葡萄酒的白酒必须是乙方依上述白酒购销合同向甲方购买的在本协议签订时尚未售出的‘金皇台’、‘银皇台’白酒,且该部分白酒必须内
8、、外包装完好。经甲乙双方共同到乙方仓库清点库存,确定易货白酒价值为6499500元人民币。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为乙方易取等值于该金额的食用酒精及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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