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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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注意事项1.系统接地良好,独立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姆。2.不应将系统接地与保护地或电源中性线连接在一起,否则有可能造成系统中设备的永久损坏。3.系统中的通信总线和信号回路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与建筑体及预埋管发生连接、短路。4.电话线与广播线不得穿入同一管路,也不能将广播线与总线及远程通讯线穿人同一线管。5.交流供电电源线、联动控制线及所有强电线(>36V)均须独立穿管,不得与消防报警系统中的任何总线穿入同一管路。16.金属线管和线管梯架应接地良好。7.信号线要考虑从火灾报警控制器到最远端的智能探测器或模

2、块的距离总长(1.5km以内)而进行设计。8.各控制线、电源线的设计要考虑到因线路阻抗引起的电压降,特别是末端需同时连接和动作的设备个数较多更应注意。9.根据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各回路导线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兆欧。10.随探测器附带的塑料件作为防尘罩,在现场施工、安装未开通验收前请勿摘除防尘罩,以免探测器受到污染。2第八章: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3、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1.0.1条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

4、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5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推广应用的实践中,也

5、存在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规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工作者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基本上无章可循。即使有某些地区性和部门单位的规定或临时性技术措施,也不尽统一,不尽合理。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和管理,也影响其效能的发挥。6本规范的制订,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对

6、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7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第1.0.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致的。8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

7、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为此,承担此项工作的单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确认其资格,并取得许可证,否则,不准承担此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的质量,保证系统正常可靠运行。此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以确保系统完好、无误,正常可靠。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

8、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规对消防设施的验收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五章消防监督中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同时,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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