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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破产重整立法利益倾向之比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破产重整立法利益倾向之比较随着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强,企业破产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已经突破了私人关系的范畴,蔓延到整个社会层面。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程序被认为是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制度选择,因此,从整体上说,所有国家的重整法律都是以债权人的让步和牺牲为前提的。但各个国家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差异,债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具体制度构造上的权重又各不相同。本文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三个国家,对每个国家重整制度的利益倾向以及背景因素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重整立法中的利益冲突与选择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生活的高
2、度组织化和规模化,企业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聚焦点,以企业活动为中心形成了一张张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网。正常状态下,各方主体可以通过各种交易安排实现自己的需求;一旦企业陷入破产境地,不仅债权人的利益会受到影响,社会利益也会遭受巨大的冲击,比如,企业资产贬值、大量工人失业、税收收入减少、社区经济衰退,严重的甚至还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面对企业消亡可能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传统破产法“债务清理程序”的定位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需要,它必须重新调整自己的立法目标,“不仅仅是着眼于包含在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利益”,而且更应该“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兴
3、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1],重整制度正是这一理念下的产物。重整制度把社会利益纳入了考虑范畴,它通过立法限制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以各种积极手段促成企业的再建与重生,从而获得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重整制度涉及的利益冲突是多层次的,对社会利益的优先考虑仅仅解决了最基本层面的问题,即说明了重整制度与传统破产制度的价值差异,解释了重整制度本身的存在意义。但社会利益的需求不能掩盖重整中的其他利益需要,比如债权人、债务人、管理层、普通雇员、投资者等等都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都企图在重整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何协调和平衡这些相互竞存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直
4、接影响到重整目标的实现。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2]针对重整过程中复杂的利益关系,立法设计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动态平衡?如何使自利的各方在拯救企业的总体目标下协调行动?如何最大限度地确保公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问题正是各国在设计重整制度时最需要考虑的内容,也是各国立法的差异之所在。由于每个国家的经济状况、社会政策、法律传统以及普通
5、民众的风险意识等因素均不相同,对各种利益的倾向与选择也不一样,由此形成了不同风格的制度设计。[3] 二、美国——侧重债务人利益 美国的重整制度是在19世纪为了解决铁路破产而由法院在适用衡平法原则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现行的立法是1978年通过的《美国破产法》(BankruptcyReformActof1978)[4],该法第11章对重整制度(Reorganization)进行了系统的规定,该制度被认为是最完备的重整立法,得到世界各国的借鉴和效仿。美国重整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将债务人置于重整立法的中心,通过促进债务人的复兴来实现保护投资、
6、保障就业以及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一)制度设计 1.自动冻结制度。根据《美国破产法》第362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包括清算和重整)申请以后,针对债务人、债务人财产以及破产财团财产的任何行为都应该中止。自动冻结对提出重整申请的债务人尤为有利,因为债务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此期间并不停止,债务人还可以利用这一喘息机会制定重整方案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这也正是第11章的申请被称为“破产保护”的原因。 2.经管债务人制度。经管债务人又称占有中的债务人(DebtorInPossession,简称为DIP),它指的是在重整程序中,法院原则上
7、不另行指定破产托管人[5],而由债务人的原有管理层继续负责债务企业的经营。从《美国破产法》第1101条(1)、第1106条以及第1107条的规定来看,经管债务人几乎享有破产托管人的所有权利,承担其全部职能,他们不仅控制重整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负责重整计划的制定、协商、修改和执行。可以说,经管债务人是整个程序的主导和核心。 3.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的专有期。重整计划是整个程序的核心,考虑到债务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最为熟悉,《美国破产法》将制定重整计划的权利优先赋予债务人。根据该法第1121条的规定,在重整程序开始后的120天内,如果没有另行指定破产托
8、管人,债务人将享有提出重整计划的专有权利。只有当债务人在这120天内没有提交重整计划,或者提出的计划在重整程序开始后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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