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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收益还原法(四)土地估价师理论与方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例题:1.估价对象概况某公司于1995年11月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A地块50年使用权,并于1996年11月在此地块上建成建筑物B,当时造价为每平方米1200元;其经济耐用年限为55年,目前该类建筑重置价格为每平方米1500元,残值率为10%,A地块面积450㎡,建筑面积为400㎡,目前该建筑全部出租,每月实收租金为10000元。据调查,当地同类建筑出租租金一般为每月每平方米30元,土地及房屋还原率分别为5%和6%,每年需支付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为每建筑平方米20元,需支付的年管理费为同类建筑年租金的4%,年维修费为重置价的2%,年保险费为重置价的0.2%。2.估价要求试根据上述资料
2、估算A地块在1999年11月的土地使用权价格。3.估价过程(1)该宗土地与房屋出租,有经济收益,适宜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估价。(2)计算出租总收益:收益应采用客观收益,即每月每平方米30元。年总收益=30×400×12=144000(元)(3)计算出租总费用:总费用包括以下几项:①年税金=20×400=8000(元)②年管理费=30×400×12X4%=5760(元)③年维修费=1500×400×2%=12000(元)④年保险费=1500×400×0.2%=1200(元)⑤计算房屋年折旧费:房屋年折旧费应根据房屋重置价、耐用年限、残值率等进行计算。但本案例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即土
3、地使用者可使用土地的年期小于房屋耐用年限,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规定,土地使用期满而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关于地上建筑物的处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作具体规定,而国务院55号令则规定由国家无偿取得。因此使用者可使用房地产的年限不能超过出让年期。对本案例而言,使用者可使用房产的年期为50-1=49年;而房屋的残值在使用期满时也并不能由房产主取得。因此,整个房屋重置价必须在可使用期内全部收回,以回收整个投资。因此本案例中房屋年折旧费为:3页所以总费用=①+②+③+④+⑤=39205(元)(4)计算房屋出租年纯收益:①房屋现值=房屋重置价-
4、年折旧费×已使用年限=1500×400-12245×3=563265(元)②房屋年纯收益=房屋现值X房屋还原率=563265×6%=33795.9(元)(5)计算年土地纯收益:土地年纯收益=(2)-(3)-(4)=144000-39205-33795.9=70999.1(元)(6)确定1999年11月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本案例土地在1999年11月的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期为46年,因此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土地使用权价格=2、利用收益还原法评估房产价格基本思路:首先求取土地价格;然后以建筑物与其相应范围内所产生的总的收益中,减掉归属于土地的纯收益,求得建筑物的纯收益;再将此纯收益以建筑物
5、的还原率还原,就可求取建筑物的收益价格。计算公式:式中:B——建筑物的收益价格;a——建筑物及其基地所产生的纯收益(如为折旧后收益则去掉d);a2——建筑物的纯收益L——土地的价格(依其他方法求得);rl——土地还原率;3页r2——建筑物还原率;d——建筑物折旧率。(1)估价对象简介:某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占地面积为1万㎡,出让年限为50年。该宗地上有一座饭店。在2000年8月尚可有效使用50年,容积率为3。据当地市场资料用比较法评估的宗地在2000年8月50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为每平方米600元(容积率为1时)。据当地资料,容积率每增加1,地价增长60%。该饭
6、店每月的客观净收益为11万元。已知土地还原率r1=6%,该饭店的建筑还原率取r2=8%。(2)估价目的:评估房屋(该饭店)的价格。(3)估价期日:2000年8月。(4)估价方法:采用收益还原法测算房价。(5)估价过程:①计算房地年纯收益:房地年纯收益=11万元/月×12月=132万元/年②计算土地价格:土地总地价=600元/㎡×10000㎡×2.2(容积率修正)=1320万元③计算土地年纯收益:土地年纯收益=④计算房屋年纯收益:房屋年纯收益=房地产年总纯收益-土地年纯收益=132-83.75=48.25万元/年⑤计算房屋价格: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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