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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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法律咨询:18964053388宋律师编者曰:打《婚姻法解释三》上桌后,各位客官是唾沫星乱翻,舌尖子狂绕。夫妻暗自相猜疑,双方父母心也焦,媒体抢着凑热闹。这一《释》十九条是在考验这个非常缺乏诚信社会的最后底线吗?还是仔细看看法条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1〕18号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分析(2011年7月4日最高

2、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小贴士:婚姻无效四情形:婚龄;重婚;亲属;疾病。《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

3、法定婚龄的。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5页共5页上海法律咨询:189640

4、53388宋律师简单地说:夫妻一方起诉,要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第三条[要求支付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之特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5、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赠与撤销]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小贴士:任意撤销权的限制有三:第一,社会公益;第二,道德义务;第三,公证。《合同法》第

6、一百八十六条[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①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②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七条[婚后父母买房]婚后由一方父母①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②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7、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5页共5页上海法律咨询:18964053388宋律师《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8、、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简单地说:《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二、三》先后对接受赠与情况进行了规定。看似繁杂,其实单纯得很。兹评述如下:最要紧的:尊重意思自治,贯彻私法原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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