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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庄市二环路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00-09-01关键字:【阅读全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石家庄市>环路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七月十二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环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环路管理,维护>环路正常秩序,根据市>设施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路管理包括:>环路设施管理和车辆通行费收缴管理。
2、>环路设施是指下列>环路规划范围内及专属设施和收费站设施。 (一)市>设施:道路、桥梁、照明、泵站和雨污排水管道等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 (二)道路绿化设施:花草、树木、护栏、雕塑、水栓、喷泉、座椅、甬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池、垃圾筒等。 收费站设施:收费站、照明、护拦、挡车器、安全岛、隔离墩、防撞墩等。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对>环路实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路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 建设、规划、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3、规章负责对>环路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委托管理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沿>环路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管理处实施管理。 第五条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维护管理>环路设施。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收存、妥善保管>环路建设资料; (二)及时保养维护市>设施,保障道路、桥梁地面平整畅通,排水设施完好,亮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设施完好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适时补植、及时养护花草树木,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外形美观,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四)建
4、立清扫保洁组织,坚持每日清扫,并实行全天候保洁,定期清理垃圾; (五)环卫设施做到完好洁净。 第六条>环路应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并根据规划设立垃圾转运站。 第七条沿>环路两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章兴建各类建>物、构>物。 >环路内外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管理处应协助规划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环路管理中的下列事项,经管理处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市>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一)占用、动迁>环路设施或依附件环路设施架
5、设、铺设管线和修建建>物、构>物的; (二)修剪、伐移>环路树木和临时占用、挖掘绿地的; (三)在>环路规划范围内设置广告、标志牌、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条幅、画廊、橱窗等设施的。 第九条未经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环路桥梁及其附属场地和绿地内摆设摊点或从事其它活动。 第十条管理处可根据>环路管理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路段管理责任人,并与确定的路段管理责任人签订管理养护、绿化和清扫保洁合同。 第十一条沿>环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侵占、损坏>环路各类设施。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
6、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劝阻和制止。 第十二条建成区范围内沿>环路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门前和便道的环境卫生整洁。具体卫生保洁区域按《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管理处应加强对>环路范围内散落、飞扬、洒漏物品和随意倾倒垃圾车辆的监督管理。对严重妨碍>环路卫生和破坏管理秩序的,应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管理处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加强对>环路的交通和治安管理,
7、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在>环路上设卡检查。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通过>环路收费站点必须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并遵守限速行驶等有关规定,严禁闯岗、逃费等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环路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划、市>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工商、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缴纳>环路通行费的机动车辆,除责令补交外,可处以应缴费额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管理
8、处应在收费站点公示收费标准和在岗人员身份。收费工作人员应做到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使用规范用语,按规定收取通行费。 第二十条管理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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