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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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0号)的贯彻和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全省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

2、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煤矿井下55周岁);(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

3、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山东省煤矿培训中心负责对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省煤炭工业局,煤矿监察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

4、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及有关申请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由省煤炭工业局指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

5、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新增的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无培训大纲的,培训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先行制定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的基本要求,报省局发证机关审批,以保证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省煤

6、炭工业局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

7、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其培训的机构负责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

8、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采用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的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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