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监察执法程序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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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林琳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目录受理与立案1调查取证2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3案件执行及撤案结案归档4一、受理与立案举报概念: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主体: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方式:来访、来信、来电、上网等,可以匿名举报应为举报人保密,对受理、立案等期限无具体规定一、受理与立案投诉概念: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本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

2、法受理并立案查处的行为主体: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本人文书:投诉人个人信息、被投诉单位信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投诉请求事项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适用举报制度的为举报人保密规则一、受理与立案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时间超过2年的(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时间自行为

3、终了之日起计算)。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一、受理与立案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

4、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一、受理与立案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受案范围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交叉的处理原则一、受理与立案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严重违法案件监察的原则疑难案件仲裁的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第2款: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

5、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一、受理与立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概念: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是案件调查处理开始的标志,是每个案件处理都应经过的法定阶段法律后果:如果人力社保部门对利害关系人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投诉(包括举报)不依法予以查处,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一、受理与立案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接受

6、举报投诉获得的违法线索;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反映的违法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违法问题。立案案件来源一、受理与立案立案的条件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立案的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8条、19条。一、受理与立案立案的时效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

7、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一、受理与立案立案程序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日;负责人批准时应确定2名以上监察员,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立案时案由表述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一、受理与立案撤销立案撤销立案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出现法定事由后

8、撤销案件的行为。《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可以撤销立案的8种情形。立案案件的撤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撤销立案的须书面告知,并对应注明投诉日期。一、受理与立案撤销立案的情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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