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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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如何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文章摘要:工伤保险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玩过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很难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从几方面对玩过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覆盖人员范围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业执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改革开放后,涌现出大量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劳动条件较差,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

2、生率较高,而国家又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在“预防”上予以强制及约束,也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法规强制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甚至出现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只发工资、不管伤亡的“生死合同”现象。(二)必须进行改革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工伤保险范围的扩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它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和社会成员的安全,并保证企业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竞争原则得以实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用人

3、单位。在我国,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尽快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中来。这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差、设备陈旧,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已占全国工伤事故的一半。只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才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的负担,保证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险待遇。如果没有一种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企业就要单独承担全部风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二、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及其存在问题在工伤保险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因为工伤

4、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因工伤亡者优于非因工伤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我国目前对于工伤的认定,主要采用列举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确、具体。但是,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1、现行制度中工伤的认定标准。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劳动部2004年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工伤的认定,规定了10条界定标准,对全国企业统一工伤标准和认定工伤,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使大量的工伤得到工伤保险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但实际中仍有一些工伤事件按10条标准难以界定,存在着词汇界定不明晰的问题,这都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

5、度。2、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过程产生问题。案例一:《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刘某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被同向行驶的一电动三轮车撞到,被医院诊断为:尺骨骨折,桡神经深度损伤。用人单位向工伤科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工伤。工伤科经过调查核实,确认了刘某的受伤事实,但对刘某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电动三轮车不在国家法改委发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中,不属于机动车,并没有纳入公安部门的机动车登记制度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现在机动车的范围比

6、较广泛了,不但有油电混合的汽车,亦有完全由电驱动的汽车,有关部门也认为对电动三轮车应按照机动车处理,所以,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应当认定为工伤。建议在以后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对机动车的范围加以明确,以便于操作。案例二:有一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已经获得肇事方的赔偿,是否还能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双赔”。理由是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的,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并不冲突,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这一观点“有法可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

7、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一种主张“差额赔偿”的观点则认为,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职工同时享受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重复享受赔偿显然超过了工伤职工的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允许工伤职工获得差额赔偿。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在此问题上,一些省市法院的单独的地方都有规定,笔者建议以后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中能够更加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处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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