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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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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成功的经验的总结,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是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都必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做到: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便准确地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一、严禁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 刑讯逼供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法,以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野蛮的违法行为。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还容
2、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毛泽东曾经指出:“对任何人,应当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周恩来也强调审理案件“不能单凭口供,要有证据,有人证、物证、旁证,不能用逼供信的办法。这样都会犯错误,冤枉人。”这一原则主要指的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按照合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不能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尤其不能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否则会使已取得的口供失去采信价值。古人云:“垂楚之下,何求不得”,问题是取得的口供到底是被讯问人的如实陈述,还是迫于上述各种非法方法所作的违心选择?如果是通过上述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则会经常出现时供时翻的现象,给刑事诉讼带来危害。实践证
3、明,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根源,而且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破坏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原则。要坚持这一原则,首先,必须加强思想教育。教育是治理刑讯逼供问题的基础。要针对民警的思想和违法违纪苗头,既要加强政治理论的教育,又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要经常对民警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切实提高广大民警的政治素质,不断改进队伍的思想作风、纪律作风和工作作风。要加强法纪法规和警民警纪教育,通过剖析违法违纪人员的思想、心理因素和主客观原因,以此作为反面教材,有针对性地对民警进行专项教育,使各项纪律制度
4、真正扎根于民警的心中,使遵章守纪成为民警的自觉行动。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可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民主生活与个别谈心相结合,选择正反典型以身讲纪、以身说法相结合,尽量做到生动活泼,取得实效。其次,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实际上是一种素质不高的表现,因此,必须花大力气,提高司法人员,尤其是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他们掌握各种科学的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只有这样,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才能杜绝。再次是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制约,是预防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的重要措施。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一是民警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充分
5、调动每一个民警参与队伍管理的积极性,有效发挥民警之间互相监督的作用。二是执法监督和警务督察。采取内部执法监督与警务联动的方式,加大对执法办案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三是新闻舆论的监督制约。要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的正常监督,不怕揭短亮丑。四是群众的监督制约。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召开执法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的监督。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认定事实和处理案件时,必须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要调查研究,要重视被告人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对被告人口供应十分慎重,不可轻易相信,更不
6、能以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运用的基本指导性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收集、核实证据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反对坐堂问案;二是审查判断证据,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能解决证据与证据、证据与口供、口供与口供之间矛盾和差异,从而揭示和确定各种证据的真实可靠程度。重调查研究,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设想与讯问的关系。调查与讯问是办理刑事案件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7、,通过调查获取证据,从而进一步推进讯问的开展;讯问,实际是核实通过调查获取到的证据材料。因此,调查与讯问应当互相结合,互相促进,以最终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二是调查与研究的关系。调查与研究是人们完成某种认识过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的方面。调查是观察了解客观事物运动的现象,形成感性认识的过程;研究是分析和探究客观事物内在本质和发展规律,形成理性认识的过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调查研究,就是了解和认识案件的过程。办案人员只有把调查研究贯穿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之中,才能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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