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资格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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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武汉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武铁技评〔2005〕1号局管内各单位:  现将《武汉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武汉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

2、的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简称《试行条例》)和铁道部制定的《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职改〔2001〕1号)、《铁路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发〔1999〕109号)、《铁路提高工资待遇高级工程师选拔评审办法(暂行)》(职改〔2005〕1号)、《关于深化改革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职改〔2005〕2号)、《关于铁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职改〔2005〕3号)以及铁道部有关补充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坚持“平等竞争、择优

3、晋升”的原则,量化评审标准,统一政策要求,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形成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体系和竞争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局人事处(职评办)统一组织并实施。按照评审权限,路局负责全局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向铁道部推荐评审和委托地方评审。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管内各单位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严格执行铁道部制定的各系列职务范围和补充规定。评审对象限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简称:专业技术人员)。(一)工程系

4、列职务范围  1.车务(行车、客运、货运、装卸)、机务(机车运用、机车检修、铁道电气化、铁道供电、电力)、工务(铁道工程、桥梁工程、养路机械)、电务(通信、信号)、车辆(车辆、机械)、铁道建筑(线路路基、桥隧工程)、房建(工民建、暖通、给排水)。  2.质检、计量、节能、环保、化验、安全监察、劳动保护、劳动定额、锅炉及压力容器、设备管理,人事(干部)管理、计划、职工教育(培训)管理、企改政研、企协、铁道学会、公安系统的刑侦、消防、情报资料。  3.企业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多经和集体企业的技术管理、行政监察、行办秘书。

5、(二)经济系列职务范围  1.计划经济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工资、定额、计划、保险、工人管理、编制)、社会保险、人事(干部)管理、物资管理(计划、供应、材料)、运输计划、企协、企改政研、行政监察、行办秘书。  2.多经、集体企业从事经营管理人员。 (三)会计、审计系列职务范围  各级财务会计部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运输收入专业人员),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财务监察的人员;各级审计部门从事审计工作人员;路派到集体企业的会计、审计人员。(四)统计系列职务范围  从事机务、车务、客货运输、基建、大修、工业、技术设备、劳动工资、物资

6、等专业的统计人员。 (五)党校系列职务范围  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兼做教学工作的党政管理干部(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应不少于专职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从2005年起,工程系列(不含公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组织评审,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对符合岗位及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经考核合格择优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另行文)  第八条 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全面实施评聘分开。其它系列按50%掌握。  第九条 路局有评审权限的系列(专业)和级别:工程系列高、中、初级;党校教师系列初级。 

7、 第十条 推荐报部评审的系列(专业)和级别:工程系列提高工资待遇高级工程师;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工程管理高级;党校教师系列高级、中级;公安系列高、中、初级。  第十一条 实行属地评审的系列和级别: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医保、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翻译、新闻、出版(路史)、档案、文博、农(林)业、文学创作、艺术、体育教练等。实行属地评审的相关政策,按所在省的有关政策执行。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二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是指根据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

8、号)规定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即国家教育部承认的高、中等教育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按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准予毕业所获得的学历。  第十三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是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从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基本要求,按《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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