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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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港航管理局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7、《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六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2004.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2002.11.1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

2、例国务院1997.12.3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1995.12.3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15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2.11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1998.10.1地方性法规规章1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98.3.62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6.1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12.14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交通部1990.9.28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10.16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

3、2000.8.87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交通部2000.8.188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2.149港口收费规则交通部2005.8.110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2001.7.41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4.9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91.10.113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8.114船闸管理办法交通部1989.10.115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6.116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1.117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2002.1.11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5.6.11

4、9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5.4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0项)1、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2、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

5、35项3、省内跨市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核发(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经营类别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的,应按下列规定向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航运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发给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一)经营本省地、市内河运输或运输服务业务的,由设区的市或地区航运

6、管理机构批准。(二)经营省内跨地、市内河运输的,由省航运管理机构批准。经营国内省际内河运输或者沿海运输,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运输、运输服务业务的,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4、省内跨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取消或者变更核定的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许可法律依据:《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按核定的航线、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运输,不得自行取消航线或者随意减少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确需取消或者变更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批准,自批准之日起10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批准机关应在沿线

7、各客运港(站、点)发布通告。5、省内跨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转让、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停业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运输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转让、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停业的,应向原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停业手续。(二)行政处罚(共39项)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8、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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