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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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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政策法规技术性审查树立法规意识认清指导方针明确工作职责熟悉标准掌握强条抓住要点政策法规一、法令法规体系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按其立法权限不同,可分为5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各项法律,它是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目前已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相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为
2、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以总理令的形式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各项法规。已颁布实施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第一部与《建筑法》相配套、专门规范工程质量的行政法规。另外,还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各项规章,或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主要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工程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包括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报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各种法规。工程建设相关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
4、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法令法规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
5、供应商。国务院于2000年1月颁布了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6、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
7、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由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四
8、)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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