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第四章基本制度之辩护与代理

总论第四章基本制度之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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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辩护制度(一)概述(二)我国辩护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节辩护与代理(一)辩护制度概述1.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对控诉一方的指控,依法进行辩解,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理由和材料,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五要素:针对指控、辩护主体、依据、方式、目的。一、辩护辩护权——狭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 广义:除狭义辩护权外,还包括其延伸部分,如证据调查请求权、上诉权、申诉权等,是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诉讼权利的总和。第一,专属性——专属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防御性——以被指控犯罪为其存在前提:(1)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刑诉法第93条。(2)针对起诉进行辩驳——33条。(3)针对公诉人的起诉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指控进行辩论。160条(4)最后陈述权。160条(5)委托或请求法院指定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之辩护。32条第三,绝对性。辩护权内容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

3、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化;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辩护制度(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1、辩护人的范围2、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3、辩护的种类4、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5、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刑诉法第32条★律师。★人民团体、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律师法》第13条:“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第36条:“曾任法官、检察官的

4、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1、辩护人的范围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情形①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④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⑤本院的陪审员;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属于④⑤⑥⑦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只能以近亲属或监护人的身份出现。另:(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

5、辩护人。(2)辩护人的数额——1至2人。(3)一名律师不能同时接受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2、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1)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不是完全的诉讼主体:没有参加刑事诉讼的决定权;与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在诉讼中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2)辩护人的责任35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辩护的种类(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2)委托辩护第一,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6、第二,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第三,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3)指定辩护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第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任意性)第二,被告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强制性)第三,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强制性)第四,被告人为限制行

7、为能力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强制性)第五,任意性指定辩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具有外国国籍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被告人拒绝辩护的问题被告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属于强制性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拒绝辩护的,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案例

8、分析被告人某甲(成年人)坚持不委托辩护人。案件管辖法院某县法院认为该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准备搞一次大型公开审判,于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某乙为其担任辩护人。庭审过程中,某甲认为某乙“对案件事实都不清楚”,要求某乙退庭,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当庭决定驳回某甲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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