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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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证据的理论基础朱令,北京人,1992年考入清华大学。朱令事件是指朱令在校期间离奇出现铊中毒的症状,导致身体健康遭到极大的伤害,最后得助于互联网才受到确诊和救治的事件,这是中国首次利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远程医疗的尝试。由于朱令没有铊的接触史,警方认定为是投毒事件,但此案经过调查之后,几度沉浮,凶手至今仍逍遥法外,尚无明确结果。且由于警方对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些异常行为,让朱令案成为公众事件,从而衍生出对于作案嫌疑人家庭背景的各种猜测。复旦投毒案的告落,关于彻查朱令案的呼声亦再度涌现,昔日作案嫌疑人孙维遭到社会舆论的

2、广泛争议。2013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作出回应,表示碍于证据灭失无法侦破,且过程中未受任何干扰,呼吁公众理性看待此案。2013年9月25日,朱令案律师团召集人李春光律师在微博上发布案件最新进展称,清华校方高层已与朱令的父母接触。2013年9月26日,网友@Fang_2014在微博发布了一封来信:“2013年6月底,朱令家人收到一封写自美国洛杉矶、寄自拉斯维加斯的信件”,落款“冬冬”的作者在信中称,如果不是朱令影响别人休息,“也不会被同宿舍人集体毒残”。(一)证据制度与认识论不论从何种角度来认识证据

3、法学的性质,证据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依据,都不可避免地涉及认识论因素,并受认识论的影响。因此,证据制度与认识论结下了不解之缘,可以说有什么样的认识论,也会有与之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我国当前的证据制度与认识论的结合表现得十分突出。我国主流学者一般认为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件的规则体系”(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6页);或者是指“如何保障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亦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主流诉讼法理论把三

4、大诉讼活动定位为一种认识活动,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真相,从而为正确适用法律打下基础。在三大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收集、保存、运用等活动是最为重要的环节。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指导思想,不可避免地渗透到各个领域,法律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更是在劫难逃。法律、法学都深深地打上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尤其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烙印。因此,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也就成为法学——毫无疑问地包括证据学——的基础理论。因此我国主流法学家都毫不留情地批判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理论中的自由心证等证据制度,认为他们夸大了意识在运用

5、证据裁判案件过程中的作用,违背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按照权威理论解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包含三个基本的理论要素:即可知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和追求客观真实。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认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存在的反映是第二性的。而证据是在案件发生之前、之中或之后产生的,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因此毫无疑问是不以司法人员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司法人员只有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切从实际出发,通过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的实践,才能全面正确地收集并审查判断证据,从而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因此,我们的证据制度

6、也被归结为“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并认为是“人类历史上崭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证据制度”。(二)司法证明与认识论认识活动受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显示出其科学与合理性。作为科学理论,都有特定的适用领域,一旦超越了特定的范畴,原本科学合理的学说或者真理也会失去其特有的价值。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也同样必须遵守这一点,尽管很多人不愿意承认。因此,对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否应当贯彻到司法证明中是应当审慎研究后才能作出结论,而不能机械地生搬硬套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司法证明包含了认识过程,但绝不仅仅等同于认识活动,其理由在于:1.

7、司法证明活动是以解决社会争端或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司法证明活动并非得建立在一定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不可,争端或纠纷的解决诉讼目的的完成,有时与事实真相是否得到查明并不相干,而仅仅是体现了裁判者对法律的理解和价值的判断和选择。2.司法证明活动是在程序法制约下进行的活动。这种制约体现为:(1)裁判者必须保持适当的消极、被动性,受“不告不理”原则和其职能的限制;(2)诉讼中的司法证明活动必须在控、辩、审三方组合下进行;(3)裁判结果的形成必须建立在平等对话、交涉、辩论和说服的基础上;(4)司法证明中的裁判者解决争端或纠纷只能

8、够依据在法庭上控、辩双方提出并经质证的证据;(5)裁判在程序的严格限制下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只是“法律上的事实”,并非是与客观事实完全符合的事实;(6)裁判的作出受时限的严格限制,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无限期地等待证据的出现再作裁决,而只能就现有证据依法作出裁判;(7)生效的裁判结果具有权威性和终结性。由此可见,司法证明活动是在程序制约下的特殊的认识活动,并不完全等同于哲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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