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肿瘤登记报告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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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肿瘤登记报告工作规范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2-04主要内容一、背景二、报告病种三、报告对象四、机构职责五、报告程序六、漏报调查七、肿瘤病例结局随访八、资料及信息管理九、质量控制十、考核和评价一、背景(1)肿瘤是严重威胁我省居民生命和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做好肿瘤登记报告工作对了解我省肿瘤发病特点,指导全省肿瘤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全国第三次居民死亡原因抽样调查结果表明,癌症是我国第二位死亡原因,死亡率为136/10万,占死亡总数的22.3%,和上世纪70年代(74/10万)和90年代(108/10万)的两次死因调查相比较,癌症死亡率分别上升了83.1%和25.5%。山东省第三

2、次死因调查肿瘤粗死亡率为169.60/10万,肿瘤死亡占全部死因的25.97%。山东省不同年代主要死因死亡构成及位次死因类别1970-1974年1990-1992年2004-2005年构成(%)位次构成(%)位次构成(%)位次心脑血管疾病19.7129.92140.971呼吸系统疾病19.08222.91213.463传染病12.2732.5671.029肿瘤11.46418.75325.972消化系疾病8.8253.2951.36伤害5.85612.35410.294围生期疾病5.7372.9960.9410精神神经系统疾病1.981.3881.118泌尿生殖系疾病1.8791.01

3、91.147内分泌、营养及代谢性疾病0.76100.87101.785一、背景(2)《中国癌症预防与控制规划纲要(2004-2010)》(卫疾控发[2003]352号)《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国癌症预防与控制规划纲要(2004-2010)>的意见》(鲁卫疾控发[2004]12号)《关于做好肿瘤随访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09]1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肿瘤随访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11]73号二、报告病种本规范所指的肿瘤系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所规定的全部恶性肿瘤(C00-C97)和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D32.0-D33.9)。三、报告对象凡属山

4、东省户籍、并经各级医疗机构诊治属于本规范所列的肿瘤病例均为随访登记对象:(一)经过各种诊断技术确诊的肿瘤病例。(如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手术及其他专门检查(CT/MRI、B超/彩超、内窥镜)诊断,或临床诊断(排除其他疾病);(二)原发肿瘤漏报的复发、转移病例;(三)因肿瘤死亡的病例。三、报告对象(四)填报要求1.凡具有山东省户籍,在门诊、病房或通过健康体检、疾病普查等方式发现的,经临床或病理、X线、CT等检查确诊的当年新发病例,均应填写居民肿瘤病例报告卡。2.对肿瘤复发和转移病例,若原发漏报,应予补报,并需核对原发部位及首次诊断日期。3.若同一患者先后出现两次原发癌,需分别填报。4.每个

5、肿瘤病例来本单位就诊时,不论已由外单位确诊或在诊治期间由本单位作出确诊,均需填报。5.报告卡的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填写要完整,不得缺项,漏项。四、机构职责(1)省卫生厅是全省肿瘤随访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肿瘤登记点的设立、审核和考核评价。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肿瘤随访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对辖区肿瘤登记点进行日常管理。四、机构职责(2)省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全省肿瘤随访登记工作的技术指导机构,下设省级肿瘤登记处(下简称“登记处”),负责全省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评价工作。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工作挂靠单位

6、)应成立各级登记处并明确肿瘤随访登记工作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负责辖区内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评价工作。四、机构职责(3)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肿瘤报告责任单位,包括省部属医院、教学医院、部队医院、专科医院(肿瘤、结核、传染、妇幼、儿童医院)、企业职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肿瘤登记处的业务指导、培训、督导和考核。四、机构职责(4)各级肿瘤登记处、责任报告单位应建立肿瘤登记报告的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负责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内部管理。

7、五、报告程序(1)肿瘤登记报告工作实行“一卡”(《山东省居民肿瘤病例报告卡》,以下简称《肿瘤卡》,见附件1)、“一册”(《山东省肿瘤发病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见附件2)的登记报告制度。五、报告程序(2)肿瘤责任报告单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病例登记报告:(一)门诊和住院医生对确诊的肿瘤病例,填写《肿瘤卡》和《登记册》;对于本省户籍人口在外省确诊但未报告、前来本医院进行诊治的肿瘤病例,也要填写《肿瘤卡》和《登记册》。对已报出的病例,应在其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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