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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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长岛县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杨云山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法律地位一、本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其法律地位低于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也可认为本办法是对《省条例》的补充、完善和细化。二、对渔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强化了“属地管理”责任。三、替代了《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目录第五章 法律责

2、任第六章 附 则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章总 则一、宗旨和目的: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二、适用范围:1、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2、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三、管理原则和方针:(细化、明确)1、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四化)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四、主管机关及职责: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2、(亮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3、(齐抓共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4、(最大亮点----明确乡镇村属地管理)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HELLO,SUMMER~第二

4、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四个要求、三个严禁、一个可以:第一个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第二个要求: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第三个要求: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标识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第四个要求: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第一个严禁:禁止建造、使用不

5、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第二个严禁:禁止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第三个严禁: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一个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一、渔船应具备的条件:(一)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齐全、有效;(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对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约束行为(一)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二)擅自载客

6、或者从事货物营业运输;(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1、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2、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3、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业船舶从事水上作业的,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通信畅通。(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4、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船舶经营人根据安全需

7、要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生产。(新要求)三、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规范四、对船用终端使用的规定1、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2、不得关闭、拆卸、损坏、转借或者转让;3、不得删除船舶行驶轨迹记录;4、不得变更识别码;5、不得有其他逃避监管的行为。五、渔船进出港签证12个月定期签证6个月定期签证签证制度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签证;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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